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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国办发〔2018〕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3号)精神,特出台本方案。
二、出台意义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逻辑起点”,出台本方案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体现,是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基本公共服务的必然要求,是开展分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要引领。
三、主要内容
方案对包括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领域八大类18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进行划分,具体内容如下:
(一)义务教育类
1. 公用经费保障。市所属学校,中央、自治区、市按8∶1∶1比例分担,县区所属学校,中央、自治区、县区按8∶1∶1比例分担。
2. 免费提供教科书。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全额承担。
3.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市所属学校,中央、自治区、市按5∶4∶1比例分担;县区所属学校,中央、自治区、县区按5∶4∶1比例分担。
4. 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国家试点县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自治区确定的试点县,中央、自治区、县按5∶4∶1比例分担;市县自行确定的试点县,中央、自治区、县按5∶3.5∶1.5比例分担。
(二)学生资助类
5.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市所属学校,中央、自治区、市按8∶1∶1比例分担;县区所属学校,中央、自治区、县区按8∶1∶1比例分担。
6.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市所属学校,中央、自治区、市按8∶1∶1比例分担;县区所属学校,中央、自治区、县区按8∶1∶1比例分担。
7. 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市所属学校,中央、自治区、市按8∶1∶1比例分担;县区所属学校,中央、自治区、县区按8∶1∶1比例分担。
8. 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经费由中央和自治区承担。
(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类
9. 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市级按现行办法统筹中央、自治区和市级资金对县区给予适当补助。
(四)基本养老保险类
10.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基础养老金中央制定的国家基础标准部分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自治区统一出台政策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自治区、市、区按6∶2∶2比例分担,自治区、县按8∶2比例分担。
(五)基本医疗保险类
11.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城区经费由中央、自治区、市、区按8∶1∶0.4∶0.6比例分担;县经费由中央、自治区、县按8∶1∶1比例分担。
12. 医疗救助。市级按现行办法统筹中央、自治区和市级资金对县区给予适当补助。
(六)基本卫生计生类
13.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城区经费由中央、自治区、市、区按8∶1∶0.4∶0.6比例分担;县经费由中央、自治区、县按8∶1∶1比例分担。
14.计划生育扶助保障。经费由中央自治区承担。
(七)基本生活救助类
15. 困难群众救助。市级统筹中央、自治区和市级资金对县区给予适当补助。
16. 受灾人员救助。对遭遇重特大自然灾害地区,市级按现行办法统筹中央、自治区和市级资金,按自治区标准给予适当补助,对遭遇一般自然灾害地区所需资金由县区财政全额承担。
17. 残疾人服务。市级统筹中央、自治区和市级资金对县区给予适当补助。
(八)基本住房保障类
18. 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市级统筹中央、自治区和市级资金对县区给予适当补助。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二)明确管理职责。各职能部门、各县区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该项改革工作落到实处
(三)落实中央、自治区转移支付制度。将改革前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事项,统一纳入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
(四)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建立健全市与县区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财政事权动态调整机制。
(五)严格责任落实。市财政要按规定及时拨付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县区人民政府要确保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保障基本公共服务有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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