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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办法》(钦政办规〔2019〕1号)解读

2019-01-31 17:40     来源: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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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办法》(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于2012年9月19日发布,至今已实施6年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钦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办法》(钦政办规〔2019〕1号,以下简称《办法》),《钦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办法》(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同时废止,现对《办法》解读如下:

一、工程造价是指工程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工程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本办法所述的工程造价主要指建筑安装工程费。

二、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使用资金主要指:各级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事业单位的国有资金;使用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政府为建设重点基础设施、社会公共工程而接受使用的社会资金;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三、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由市财政、审计部门,以及市住建、市政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等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实施。

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和结算等编制均应根据有关计价规定进行编制。材料价格主要采用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五、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应依规完备市发改部门(或有关审批部门)相关审批手续后,才能进行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的编制。

六、市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标控制价和送审造价100万元以上且未达到招投标标准的工程预算进行评审。送审造价100万元以上且未达到招投标标准的工程预算评审期限为7个工作日内;送审造价达到招投标标准且在1500万元以下的工程招标控制价评审期限为7个工作日内;送审造价在1500万元至3000万元的工程招标控制价评审期限为10个工作日内;送审造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招标控制价评审期限为15个工作日内。

七、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应对达到招投标标准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中较大的设计变更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促使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下同)在前期工作阶段就要把好论证和设计质量关,避免反复出现严重影响工程造价的设计变更。具体管理细则由各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根据行业规范标准分别制定。

八、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竣工结算应由市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审核,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市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审核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审核结果应当作为建设单位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报告、财政部门批复项目财务决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依据。

九、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各自职责范围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测量、设计、造价咨询、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资质、信用等加强监督管理,对违规单位建立档案,严格实行准入制、清退制。

十、建设单位应对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质量加强管理,与造价咨询人签订合同时应约定:经市财政部门审核,若发现因工程造价咨询人主观原因造成其编制的招标控制价综合误差率超过有关规定时,咨询费应相应扣减,扣减比例由双方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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