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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开展园区区域性评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钦政办〔2018〕129号)解读

2019-01-08 17:45     来源: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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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钦州市开展园区区域性评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钦政办〔2018〕129号)解读如下:

一、编制依据

本方案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优化营商环境大行动三年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128号)和《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优化简化投资项目审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钦政办〔2018〕94号)为依据,根据园区实际情况制定。

二、总体要求

在项目集中布局的开发区、产业园区、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试验区等园区范围内,提前完成投资项目审批过程中涉及有关评估事项,形成整体性、区域性评估评审结果,提供给进入该区域的投资项目共享使用,投资项目评估评审由“单独评价”变为“整体评价”,逐步解决投资项目评估手续多、时间长等问题,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减轻企业负担、节约社会资源,加快建设项目落地,为全市经济发展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三、试点园区及评估事项

试点园区为中马钦州产业园区。评估事项包括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气候论证、文物保护评估、洪水影响等事项,评估成果5年内有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区域现状发生重大变化的,另行调整)。

四、主要任务

(一)开展区域性评估报告编制和审查。中马钦州产业园区管委牵头,委托有资质和有编制能力的公司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气候论证、文物保护评估等区域性评估报告,报告编制完成后,按审批权限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由中马钦州产业园区管委印发实施。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积极做好指导配合工作。

(二)共享区域性评估评审结果。实行区域性评估评审后,对进入该区域、符合区域性评估评审结果适用条件的,审批权限在钦州市的投资项目,不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气候论证、文物保护评估等评估报告,相关行政审批部门不再进行单独审查,直接使用区域性评估结果。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合作,创新监管方式,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开展区域性评估后监管不放松、不缺位,相关工作标准不降低,切实提高行政效能,真正便利企业和群众。

五、实施步骤

(一)制定试点方案。2018年12月底前制定并印发《钦州市开展园区区域性评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二)完成评估报告编制与审查。2019年1月启动开展区域性评估报告编制工作,2019年6月底前完成报告编制,2019年7月底前完成报告审查,并印发实施。

(三)共享区域性评估结果。区域性评估报告获批后,对符合区域性评估试点范围的投资项目,相关行政审批部门不再进行单独审查,直接共享区域性评估结果。

(四)及时总结推广。2019年8月底前,中马钦州产业园区将园区区域性评估试点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报告,视试点情况向全市工业园区推广。

六、保障措施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二是注重协调配合,三是落实经费保障,四是适时推广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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