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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钦政发〔2018〕7号)解读
一、本次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背景
2017年3月,我市对外公布了《钦州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之后,国家、自治区制定修订了相关法律法规。为做好我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动态管理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8〕15号)要求,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梳理,制定了《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钦政发﹝2018﹞7号)。
二、主要内容和涉及范围
经梳理审核,此次全市需取消、承接自治区下放和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共20项。其中,取消2项,承接自治区下放9项,调整5项,依据法律法规新增4项。
因我市已将市发改委等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由市行政审批局承担,因此对涉及发改、财政、林业、农业、海洋、人防等部门的事项,市级审批部门统一修改为“市行政审批局”,其他事项与桂政发〔2018〕15号文件一致。
三、执行标准
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对取消、下放和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桂政办发〔2017〕125号)的规定,及时贯彻落实和制定配套措施。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再实施审批,也不得以备案、审查、核准等形式进行变相审批;要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对自治区委托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要与下放事项的部门做好对接,及时制定和公布承接方案、操作规范、审批流程图。对取消、下放和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及时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和行政审批标准化目录库;编制、修订行政许可操作规范及其流程图和办事指南,加强业务培训和检查指导,确保调整到位、监管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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