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公民无偿献血管理办法》
(钦政办〔2017〕97号)解读
为保证我市临床用血安全和需要,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推动我市无偿献血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我市印发了《钦州市公民无偿献血管理办法》(钦政办〔2017〕 号,以下简称新《管理办法》)。
一、制定《管理办法》的背景和依据
2007年9月17日,《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无偿献血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钦政发〔2007〕165号)(以下简称旧《实施办法》)实施以来,填补了我市无偿献血规范性文件的空白,推动了无偿献血事业的发展。但是,随着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重新颁布,以及我市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实施办法》已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需要。为此,我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GB18467-2011)、《广西壮族自治区献血条例》和《广西互助献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对《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形成《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基本框架
《管理办法》共有26条。主要包括法律依据、适用范围、部门职责分工、无偿献血激励奖励、临床用血补偿、医疗卫生单位职责、互助献血管理及奖罚措施等内容,力求通过修订相关内容切实规范无偿献血管理机制。
三、《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了献血者的年龄区间。旧《实施办法》“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而新《管理办法》依据《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GB18467-2011),增加了“对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延长至60周岁”的内容。
(二)进一步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职责。旧《实施办法》没有细化各级各部门的工作职责。而新《管理办法》根据各级各部门职能,对其工作职责进行了明确和细化。有利于各级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把无偿献血工作做实做细。
(三)增加了鼓励公民积极参加献血的内容。新《管理办法》根据实际,增加了“设立各类公民的无偿献血月(日);倡导适龄现役军人、高等院校学生、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每年无偿献血1次;将无偿献血列入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评)考核指标、列入创建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先进单位等考评体系”等鼓励公民积极参加献血的内容。
(四)建立了无偿献血应急保障机制。新《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了无偿献血应急保障机制,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驻钦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大中专院校应按在职在岗人员和在校适龄学生不低于10%比例建立应急献血队伍。保证紧急情况下的血液供应。
(五)进一步强化了对互助献血的管理。旧《实施办法》“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相献血”。而新《管理办法》强调“对指定用血者的献血,均通过互助献血的方式才能获得血液供应,必须严格按程序申请互助献血”。
(六)进一步细化了临床用血的补偿规定。旧《实施办法》以1000毫升为界,对献血者本人及亲属可享受的优惠待遇仅做了简单区分;而新《管理办法》则细化了临床用血的补偿规定,包括献出的血液检验合格与不合格的区别补偿、互助献血与自愿献血的区别补偿等等内容。
(七)进一步明确了无偿献血者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新《管理办法》在旧《实施办法》规定的“公民献血后,可休假一日。有关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物质或精神奖励” 基础上,进一步增加对无偿献血者的鼓励、激励措施。对在本市献血超过4000毫升、并获得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的多次自愿无偿献血者本人,提出了“在本市各级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免收门(急)诊诊查费(专家门诊诊查费除外);接受预防性健康检查,按物价收费标准的80%比例优惠收费;本人在办理钦州市居民健康卡等向本市市民提供普遍服务的卡证时,免收工本费用”等内容。
(八)明确了无偿献血受益者的概念。旧《实施办法》没有对无偿献血者的直系亲属做明确的说明,而各种法律法规对直系亲属的定义又有不同,所以在平时的工作中经常造成一些不必要的纠纷。新《管理办法》对直系亲属概念进行明确,直系亲属包括献血者的父亲、母亲和子女;其中父母亲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属于已婚双独生子女中献血者的父母亲则包括双方父母;子女包括亲子女、养子女、继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