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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5-161947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钦州市市场监管局成文日期:2025年07月28日
标  题: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积分制规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钦市监规〔2025〕3号发布日期:2025年08月11日

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积分制规则》的通知

2025-08-11 17:00     来源: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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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马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积分制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8日


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积分制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钦州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统一减轻行政处罚裁量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钦州市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钦州市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对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规则确定罚款数额。

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适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和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药品监管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及裁量基准的有关文件规定。

第三条 实施减轻行政处罚应当兼顾合法性和合理性,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进行裁量。

(一)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二)涉案产品的风险性;

(三)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

(四)违法行为的社会影响程度;

(五)违法行为的频次及持续情况;

(六)涉案产品数量、货值金额、违法所得情况;

(七)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八)政策、标准变更或不明确等因素;

(九)其他影响处罚裁量的因素。

第四条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和动态调整《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裁量量化表》(以下简称《量化表》,见附件),明确常见违法行为的范围以及减轻行政处罚的裁量因素量化标准,并对外公布实施。

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本地区市场监管执法实际,调整《量化表》中适用本规则常见违法行为的范围。

第五条  办案机构应当按照《量化表》中设定的裁量因素赋分,《量化表》应当作为执法案卷副卷的一部分归档保存。

第六条  对常见违法行为减轻处罚的罚款裁量,本规则采用积分制计算法。

根据四个最严要求、违法行为性质和社会危害大小等因素,本规则对各类市场监管常见违法行为设定相应基础分值。

根据当事人的主观方面、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等裁量因素,本规则对裁量因素分为Ⅰ类、Ⅱ类、Ш类裁量因素,并分项进行积分量化,科学、精准、合理确定裁量幅度。

Ⅰ类裁量因素为法定应当减轻处罚裁量因素,Ⅱ类裁量因素为法定可以减轻处罚裁量因素,Ш类裁量因素为酌定减轻处罚裁量因素。

第七条  裁量总分为《量化表》设定的违法行为基础分值与各类裁量因素得分之和,裁量总分=基础分值+Ⅰ类+Ⅱ类+Ш类裁量因素对应分值。

计算裁量总分,当事人应当至少符合Ⅰ类或Ⅱ类其中一项裁量因素,Ⅰ类和Ⅱ类裁量因素同时符合的,应当全部累加计算分值。当事人不符合Ⅰ类或Ⅱ类裁量因素适用情况,仅符合Ш类裁量因素适用情况的,不独立对Ш类裁量因素赋分,且不计算裁量总分。

第八条  减轻处罚的罚款数额分为四档:

第一档:裁量总分在4分(含本数)以下的,减轻处罚的罚款数额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不含本数)至法定最低罚款限值的70%(含本数)之间的范围内确定;

第二档:裁量总分在4分(不含本数)以上7分(含本数)以下的,减轻处罚的罚款数额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的70%(不含本数)以下至法定最低罚款限值的30%(含本数)之间的范围内确定;

第三档:裁量总分在7分(不含本数)以上10分(含本数)以下的,减轻处罚的罚款数额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的30%(不含本数)以下至法定最低罚款限值5%(含本数)之间的范围内确定;

第四档:裁量总分在10分(不含本数)以上的,减轻处罚的罚款数额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的5%(不含本数)以下的范围内确定。

法律、法规、规章以货值金额、违法所得、广告费用等金额的一定倍数设置罚款幅度范围的,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为货值金额、违法所得、广告费用等金额×法定最低倍数。

法律、法规、规章只规定最高罚款限值上限,没有规定最低罚款限值时,按照从轻、一般、从重的处罚规定进行。

  适用本规则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不符合过罚相当原则的,或者本规则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调整适用,集体讨论记录应作为执法案卷的一部分归档保存。

第十条  规则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与本规则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202581日起施行,《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积分制规则(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