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5-216922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钦州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5年11月04日 |
| 标 题: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灵山县陆屋镇南湖村人饮工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 |
| 发文字号:钦政函〔2025〕128号 | 发布日期:2025年11月0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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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灵山县陆屋镇南湖村
人饮工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钦政函〔2025〕128号
灵山县人民政府:
《灵山县人民政府关于撤销陆屋镇南湖村人饮工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灵政报〔2025〕6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鉴于你县陆屋镇南湖村人饮工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已停用,替代水源建成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同意撤销陆屋镇南湖村人饮工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其中,一级保护区面积0.077平方公里,总面积0.077平方公里。
二、你县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加强替代水源水生态环境保护,确保居民饮用水安全。
2025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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