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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4-358100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钦州市人民政府成文日期:2024年12月29日
标  题: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浦北县安石镇石埇镇小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发文字号:钦政函〔2024〕174号发布日期:2024年12月30日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浦北县安石镇石埇镇小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2024-12-30 16:00     来源: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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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浦北县安石镇

石埇镇小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钦政函〔2024174

浦北县人民政府:

《浦北县人民政府关于审定浦北县安石镇石埇镇小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划分方案的请示》(浦政报〔20248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调整浦北县安石镇石埇镇小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你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钦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等标准规范,参照《生态环境部关于答复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环监函〔2018767号)、《生态环境部关于答复2019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执法函〔2019647号),按照《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钦政办〔20162号)、《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提升饮用水质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钦政办〔20184号)要求以及我市有关政策规定,以改善和提升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加大污染源及风险源的清理整治力度,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三、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林业局、市城市管理局按照职能分工,督促指导浦北县做好安石镇石埇镇小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建设保护工作。

附件:浦北县安石镇石埇镇小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

20241229    


附件

浦北县安石镇石埇镇小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

县(区)

水源地

保护

级别

类别

调整前

调整后

跨界情况

名称

类型

使用

状态

范围

面积

平方公里

范围

面积

平方公里

浦北县

安石镇石埇镇小江水库水源地

水库型

现用

一级

保护区

水域

小江水库安石镇取水口、石埇镇取水口半径1000米范围内的水域。

1.03

安石镇取水口、石埇镇取水口半径1000范围内的小江水库水域。

0.9854

跨越博白县县域的总面积为48.9256平方公里,其中一级保护区面积0.4382平方公里,二级保护区面积18.4599平方公里,准保护区面积30.0275平方公里

陆域

一级保护区水域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

2.11

一级保护区水域外200范围内但不超过小江水库防洪堤坝和流域分水岭的陆域。

1.3619

二级

保护区

水域

水库一级保护区水域外径向距离3000米范围内的水库水域。

11.42

一级保护区水域外径向距离3000范围内的小江水库水域。

10.1779

陆域

一级、二级保护区水域正常水位线外径向距离3000米范围内的陆域(含库中小岛),不超过流域分水岭。一级保护区陆域除外。

115.01

一级、二级保护区水域外径向距离3000范围但不超过小江水库防洪堤坝和流域分水岭的陆域(一级保护区陆域除外)。

27.3903

准保护区

水域

水库二级保护区水域上游边界、径向距离3000米范围内的水库水域。

11.53

一级、二级保护区水域外径向距离6000范围内的小江水库水域。

21.5044

陆域

水库准保护区水域正常水位线外径向距离3000米范围内的陆域(含库中小岛),不超过流域分水岭。二级保护区陆域除外。

39.61

一级、二级保护区水域外径向距离6000范围但不超过小江水库防洪堤坝和流域分水岭的陆域(一级、二级保护区陆域除外)。

22.0816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