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4-358100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钦州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4年12月29日 |
| 标 题: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浦北县安石镇石埇镇小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 |
| 发文字号:钦政函〔2024〕174号 | 发布日期:2024年12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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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浦北县安石镇
石埇镇小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钦政函〔2024〕174号
浦北县人民政府:
《浦北县人民政府关于审定浦北县安石镇石埇镇小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划分方案的请示》(浦政报〔2024〕8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调整浦北县安石镇石埇镇小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你县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钦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等标准规范,参照《生态环境部关于答复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环监函〔2018〕767号)、《生态环境部关于答复2019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执法函〔2019〕647号),按照《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钦政办〔2016〕2号)、《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提升饮用水质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钦政办〔2018〕4号)要求以及我市有关政策规定,以改善和提升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加大污染源及风险源的清理整治力度,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三、请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林业局、市城市管理局按照职能分工,督促指导浦北县做好安石镇石埇镇小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建设与保护工作。
附件:浦北县安石镇石埇镇小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
2024年12月29日
附件
浦北县安石镇石埇镇小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
|
县(区) |
水源地 |
保护 级别 |
类别 |
调整前 |
调整后 |
跨界情况 | ||||
|
名称 |
类型 |
使用 状态 |
范围 |
面积 (平方公里) |
范围 |
面积 (平方公里) | ||||
|
浦北县 |
安石镇石埇镇小江水库水源地 |
水库型 |
现用 |
一级 保护区 |
水域 |
小江水库安石镇取水口、石埇镇取水口半径1000米范围内的水域。 |
1.03 |
安石镇取水口、石埇镇取水口半径1000米范围内的小江水库水域。 |
0.9854 |
跨越博白县县域的总面积为48.9256平方公里,其中一级保护区面积为0.4382平方公里,二级保护区面积为18.4599平方公里,准保护区面积为30.0275平方公里。 |
|
陆域 |
一级保护区水域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 |
2.11 |
一级保护区水域外200米范围内但不超过小江水库防洪堤坝和流域分水岭的陆域。 |
1.3619 | ||||||
|
二级 保护区 |
水域 |
水库一级保护区水域外径向距离3000米范围内的水库水域。 |
11.42 |
一级保护区水域外径向距离3000米范围内的小江水库水域。 |
10.1779 | |||||
|
陆域 |
一级、二级保护区水域正常水位线外径向距离3000米范围内的陆域(含库中小岛),不超过流域分水岭。一级保护区陆域除外。 |
115.01 |
一级、二级保护区水域外径向距离3000米范围内但不超过小江水库防洪堤坝和流域分水岭的陆域(一级保护区陆域除外)。 |
27.3903 | ||||||
|
准保护区 |
水域 |
水库二级保护区水域上游边界、径向距离3000米范围内的水库水域。 |
11.53 |
一级、二级保护区水域外径向距离6000米范围内的小江水库水域。 |
21.5044 | |||||
|
陆域 |
水库准保护区水域正常水位线外径向距离3000米范围内的陆域(含库中小岛),不超过流域分水岭。二级保护区陆域除外。 |
39.61 |
一级、二级保护区水域外径向距离6000米范围内但不超过小江水库防洪堤坝和流域分水岭的陆域(一级、二级保护区陆域除外)。 |
22.0816 | ||||||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