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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4-111325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钦州市人民政府成文日期:2024年05月16日
标  题: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钦北区平吉镇高坡水库和板城镇/小董镇石梯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发文字号:钦政函〔2024〕52号发布日期:2024年05月21日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钦北区平吉镇高坡水库和板城镇/小董镇石梯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2024-05-21 11:28     来源: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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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钦北区平吉镇

高坡水库和板城镇/小董镇石梯水库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钦政函〔202452

钦北区人民政府: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审批钦北区平吉镇高坡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板城镇/小董镇石梯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的请示》(北政报〔20241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调整钦北区平吉镇高坡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板城镇/小董镇石梯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你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钦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等标准规范,参照《生态环境部关于答复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环监函〔2018767号)、《生态环境部关于答复2019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执法函〔2019647号),按照《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钦政办〔20162号)、《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提升饮用水质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钦政办〔20184号)要求以及我市有关政策规定,以改善和提升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加大污染源及风险源的清理整治力度,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三、请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林业局按照职能分工,督促指导钦北区做好平吉镇高坡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板城镇/小董镇石梯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建设与保护工作。

附件:钦北区平吉镇高坡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板城镇/小董镇石梯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

2024516日    



附件


钦北区平吉镇高坡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

板城镇/小董镇石梯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

水源地

保护

级别

类别

调整前

调整后

变化情况

类型

名称

性质

范围

面积

平方公里

范围

面积

平方公里


水库型

平吉镇高坡水库水源地

现用

一级

保护区

水域

高坡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0.02

高坡水库多年平均水位对应高程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0.051

总面积为1.173平方公里,减少了93.12%

陆域

一级保护区水域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

0.3

一级保护区水域外200米范围内的陆域;其中水库南面向外延伸至流域分水岭和坝脚。

0.286

二级

保护区

水域

/

/

/

/

陆域

水库一级保护区水域正常水位线外径向距离2000米范围内的陆域一级保护区陆域除外

16.74

一级保护区水域向外延伸至流域分水岭和坝脚的陆域范围(一级保护区陆域除外)。

0.836

水库型

板城镇/小董镇石梯水库水源地

现用

一级

保护区

水域

石梯水库取水口半径1000米范围内的水域

0.23

石梯水库取水口半径1000范围内多年平均水位对应高程线以下的水域

0.2286

总面积为22.743平方公里,减少了46.23%

陆域

石梯水库一级保护区水域多年平均水位对应高程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

0.64

一级保护区水域200范围内的陆域;其中水库西面向外延伸至流域分水岭和坝脚。

0.5459

二级

保护区

水域

石梯水库一级保护区外水库多年平均水位对应高程线以下的全部水域,以及水库入库河流的水域。

2.09

石梯水库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全部水域(一级保护区水域除外)。水库东面、南面及北面入库河流长度自汇入口向上游延伸至源头,东北面入库河流长度自汇入口向上游延伸3000米;宽度为各河段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下的水域

1.7391

陆域

北面以二级保护区水域外扩3000米范围为边界,其余以流域分水岭为边界,合围成的陆域范围(一级保护区陆域除外

39.34

一级、二级保护区水域向两侧延伸至流域分水岭和坝脚的陆域范围(一级保护区陆域除外)

20.2294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