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4-60469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钦州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4年03月20日 |
| 标 题: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灵山县“4·2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的批复 | |
| 发文字号:钦政函〔2024〕28号 |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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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灵山县“4·23”较大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的批复
钦政函〔2024〕28号
市应急管理局:
《钦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灵山县“4·2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结案的请示》(钦应急报〔2024〕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责任、性质的分析和认定,准予结案。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请有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落实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追究。
四、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请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相关县区和单位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举一反三,采取有力措施,抓紧落实整改,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五、请及时公布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情况。
六、请有关单位于 2024年6月30日前将事故处罚、责任人处理及相关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报告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联系人:赖永强,电话:13097771866,电子邮箱:qzawb@qinzhou.gov.cn。
2024年3月20日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