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4-02625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钦州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3年12月27日 |
| 标 题: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钦南区那彭镇彭新村周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 |
| 发文字号:钦政函〔2023〕136号 |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0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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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钦南区那彭镇
彭新村周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钦政函〔2023〕136号
钦南区人民政府:
《钦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那彭镇彭新村周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请示》(钦南政报〔2023〕16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鉴于你区那彭镇彭新村周屋水源地实际供水人口未达到供水人口千人以上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要求,供水工程计划改建,目前已建成的大口井可满足供水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同意你区撤销那彭镇彭新村周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其中一级保护区面积0.0367平方千米,二级保护区面积0.0414平方千米。
二、你区要加快彭新村周屋人饮改建工程开工建设,同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加强周屋水源地、大口井、周屋人饮改建工程周边环境保护,做好地下水水质定期或不定期监测工作,确保居民饮用水安全。
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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