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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3-31655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钦州市人民政府成文日期:2022年11月17日
标  题: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划分)钦南区部分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发文字号:钦政函〔2022〕127号发布日期:2022年11月17日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划分)钦南区部分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2022-11-17 18:07     来源: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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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划分)钦南区部分
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钦政函〔2022〕127号


钦南区人民政府:    

《钦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审定〈钦州市钦南区部分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调整技术报告〉的请示》(钦南政报〔2022〕9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调整钦南区黄屋屯镇屯安村屯安片与那余片、那彭镇彭新村周屋、那思镇合江村等3个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同意新增划定沙埠镇油埠村老虎滩、那丽镇芦荻竹村后背江水库2个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你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钦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等标准规范,以及钦州市有关政策规定,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管理。参照《关于答复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环监函〔2018〕767号)、《关于答复2019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执法函〔2019〕647号),按照《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钦政办〔2016〕2号)、《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提升饮用水质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钦政办〔2018〕4号)要求,以改善提升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大污染源、风险源清理整治力度,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三、市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督促指导钦南区人民政府做好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保护工作。        

附件:钦南区调整及新划定5个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


钦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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