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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2-566088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钦州市人民政府成文日期:2020年09月23日
标  题: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
发文字号:钦政规〔2020〕4号发布日期:2020年09月24日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

2020-09-24 18:10     来源: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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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


钦政规〔2020〕4号


为降低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量,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市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界定  
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不在道路上行驶的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场内车辆等。
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为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装用柴油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禁止使用区范围  
主城区:北环西路、北环东路、东环北路、金海湾东大街、金海湾西大街、西环南路、西环北路的围合区域。
自贸区钦州港片区:逸仙路、桃源路、晨光路、群星街的围合区域。
三、管理要求  
(一)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使用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管执法、交警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予以配合。
(二)子材西大街、钦州湾大道、南珠西大街、滨江北路围合区域使用装用柴油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需满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的Ⅲ类限值要求。
(三)涉及应急救援、抢险救灾使用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限制。
四、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
附件:1. 钦州市主城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示意图

      2. 自贸区钦州港片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示意图


附件下载  


钦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