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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4-129408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钦州市人民政府成文日期:2024年06月12日
标  题: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发文字号:钦政发〔2024〕5号发布日期:2024年06月13日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2024-06-13 08:54     来源: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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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钦政20245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钦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4612日     

    


钦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

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总体部署和主要任务,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如下:

一、立法项目(共8件)

(一)地方性法规项目(1件)。

《钦州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市委政法委负责起草,5月报市人民政府审议,6月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政府规章项目(3件)。

1.《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数字化管理中心运行管理规定》(自贸区钦州港片区数字化发展管理中心负责起草,6月报市司法局审查,8月底前报市人民政府审议)。

2. 修改《钦州市文明行为促进办法》(市委宣传部负责修改,已完成)。

3. 修改《钦州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办法》(市司法局负责修改,10月底前报市人民政府审议)。

(三)预备项目(4件)。

1.《钦州市坭兴陶文化保护传承和产业促进条例》(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负责调研起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统筹)。

2.《钦州市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调研起草,有特许经营相关业务工作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等部门共同参与调研)。

3.《钦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市城管执法局负责调研起草)。

4.《钦州市医疗护理员管理办法》(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调研起草)。

二、工作要求

(一)对列入2024年计划的审议项目,负责起草的部门要组成起草或者调研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明确1名分管领导负责,落实工作人员及立法经费,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推进,并在本计划下发后1个月内将立法工作方案报送市司法局

(二)对要求2024年完成起草或制定的立法项目,负责起草的部门在报送初稿时一并将送审函、送审稿、起草说明及相关立法材料报送市司法局审查。立法项目送审稿存在《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十九条、《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情形或者不符合《钦州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市司法局可以缓办或将送审稿退回起草部门。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立法项目的,起草部门应向市人民政府作出解释说明。确需对立法工作计划进行调整的,相关部门应当与市司法局沟通后,将调整建议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三)对列入2024年预备项目的立法项目,应当在6月前将调研方案报市司法局,10月底前提交调研报告及相关资料(有条件的可以提供项目初稿)。对按时提交调研报告,且立法条件基本成熟的,在制定下一年度立法计划时优先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