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2-563384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钦州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0年03月30日 |
| 标 题: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钦政发〔2020〕3号 | 发布日期:2020年04月17日 |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钦政发〔2020〕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0〕5号)要求,现公布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2019年公布的《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钦政发〔2019〕1号)同时废止。
二、切实做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实施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适用于钦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和自然保护区除外)的征收补偿,涉及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1.1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4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1至0.4倍进行补偿;新增镇、村,参照相邻镇、村中较高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
三、加快制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配套政策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抓紧制定、完善并公布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配套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在制定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将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单独列支,不得纳入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不得挤占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四、及时协调解决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中遇到的问题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顺利实施。各级财政、自然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监管,防止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
市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情况的跟踪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各地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五、妥善做好被征地群众的安置工作
各县区可结合各地实际,进一步拓宽被征地农民安置渠道。除采取一次性货币安置外,可采取农业安置、留地安置、住房安置、就业安置、入股安置、异地移民安置等多种途径安置被征地农民。采取留地安置的,除中心城区和政府组织实施的民生、公共服务、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外,其他项目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按不低于5%征地面积的配套(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亩)用作预留地,供被征地村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使用,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文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