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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2-568713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成文日期:2020年12月31日
标  题: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安置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钦政办规〔2020〕10号发布日期:2021年01月08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安置办法的通知

2021-01-08 15:55     来源: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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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

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安置办法的通知


钦政办规〔2020〕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231日        



钦州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帮助儿童福利机构年满18周岁的安置对象(以下简称儿童福利机构安置对象)顺利融入社会发展,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1〕20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儿童福利机构安置对象的安置工作。

孤儿成年后已婚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儿童福利机构,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含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管委,下同)设立的,为孤儿、弃婴等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包括按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儿童福利院、设有儿童部的社会福利院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供养服务机构,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为成年特困人员提供集中居住、生活照料等服务的机构(含公建民营服务机构),包括社会福利院、养老机构、精神病院以及其他提供照料安置服务的机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安置包括社会安置和集中供养。

社会安置是指具有一定独立生活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的孤儿成年后,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等社会救助方式进入社会生活。

集中供养是指生活不能自理的孤儿成年后,安置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进行集中供养。

第六条 儿童福利机构须于每年1月20日前将儿童福利机构安置对象申请材料收集完毕报市、县区民政部门核实。材料包括:

(一)《钦州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安置申请表》(见附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体检报告,有效期6个月;

(四)申请人是残疾人的,应当提交残疾证复印件。

第七条 民政部门负责协调和指导儿童福利机构安置对象的安置工作,制定年度安置计划,督促落实相关安置政策。儿童福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孤儿成年后安置的具体工作,将孤儿成年后安置所需资金按规定和程序纳入部门预算。

财政部门根据部门职能做好儿童福利机构安置对象安置的相关资金保障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安置对象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优先配租,按规定予以租金优惠。

公安部门负责儿童福利机构安置对象的常住户口登记(迁移)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儿童福利机构安置对象就业服务工作,落实相关的就业优惠政策,提供就业培训、就业指导、就业推荐等服务,对就业有困难且符合条件的,优先安排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保障儿童福利机构安置对象劳动合法权益。

医保部门负责做好社会安置的儿童福利机构安置对象在过渡期内的医疗康复保障工作,参照孤儿的救助类别享受相关医疗救助待遇。

残联负责做好残疾的儿童福利机构安置对象的权益保障工作,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服务体系,按规定予以政策优惠。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做好儿童福利机构安置对象的社区帮扶和个案跟进工作,帮助其适应并融入社区生活。


第二章 社会安置

第八条 社会安置坚持“政府扶助、自谋发展、院社对接、平稳过渡、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九条 儿童福利机构负责组织社会工作、医疗、教育等专业领域的人员成立评估小组。孤儿成年后经评估具备一定独立生活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的,可以进行社会安置。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视为具备一定独立生活能力:

1. 无智力残疾或精神残疾;

2. 生活可以自理,即无需他人照料能够独立(或借助轮椅等器械)处理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事务;

3. 有独立思考和理解表达能力。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视为具备一定社会适应能力:

1. 能够独立进行消费、投资等基本经济活动,有一定的理财能力;

2. 有基本的社会交往能力,能较好地处理人际关系;

3. 有基本的情绪管理能力,能够承受一定的心理压力;

4. 有基本的劳动能力,通过培训能够选择从事某种职业;

5. 有基本的安全防范和个人保护能力,遇到突发情况时有紧急避险意识。

第十条 儿童福利机构安置对象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儿童福利机构安置对象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租住符合本市出租屋标准的房屋,自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或完成出租屋租赁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为实现社会安置。

社会安置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以缴纳第一笔住房租金之日起计算,为期1年。

第十一条 对实现社会安置的儿童福利机构安置对象给予一次性安置补贴,补贴标准是儿童福利机构安置对象安置时上年度养育标准总额的3倍。所需资金由市、县区按照捡拾弃婴、儿童的属地原则按比例分级负担,其中市与市辖区、自贸区钦州港片区按照1∶1的比例负担,灵山县、浦北县自行负担。

第十二条 儿童福利机构安置对象使用安置补贴资金过渡期由儿童福利机构代为管理,过渡期满后,剩余安置补贴资金由其自行管理。代为管理期间儿童福利机构负责对安置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建立个人安置补贴资金支出台账,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实现社会安置的儿童福利机构安置对象需要使用安置补贴资金的,应当以其个人名义向所属儿童福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儿童福利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儿童福利机构将核准的安置补贴资金拨付到该安置对象个人银行账户,并指导协助实现其合理使用安置补贴资金。

实现社会安置的儿童福利机构安置对象在过渡期内使用安置补贴资金后应向儿童福利机构提供个人合法的消费票据。对未提供前次使用安置补贴资金合法消费票据的儿童福利机构安置对象再次申请使用安置补贴资金的,儿童福利机构可不予受理。

过渡期满后,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将剩余的安置补贴资金一次性拨付到实现社会安置的儿童福利机构安置对象个人银行账户,由其自行管理。

第十四条 安置补贴资金主要用于社会安置对象以下方面的个人消费支出:

(一)购置家具、电器、厨具等居家生活必需品;

(二)安装、维修家具、电器等费用;

(三)购买商品房、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支付住房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费等生活费用;

(四)其他费用:安置过渡期内为改善生活环境而购置的其他合理生活必需品,或遇到突发事件需要应急处理而产生的费用。

实现社会安置的儿童福利机构安置对象对使用安置补贴资金购置的物资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十五条 实现社会安置的儿童福利机构安置对象在过渡期内按照孤儿标准享受医疗救助政策。

第十六条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积极协同相关部门、企业、社会组织对实现社会安置的儿童福利机构安置对象进行适应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七条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将实现社会安置的儿童福利机构安置对象的基本情况,于安置后1个月内书面通报其居住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便共同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协同社区服务机构积极帮助尽快适应社区生活。

第十八条 实现社会安置的儿童福利机构安置对象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后,儿童福利机构应协助其向公安部门申请将户籍迁入住房住址;租住经备案登记的出租屋,凭《房屋租赁合同》迁入出租屋所在地的公共集体户。对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须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但户籍已迁入公共租赁住房住址的儿童福利机构安置对象,应及时将户籍迁至实际居住地。无法迁至实际居住地的,参照本市公共集体户管理有关规定,将户籍迁至该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的公共集体户。

第十九条 儿童福利机构安置对象进行社会安置后,生活困难且符合条件的,由捡拾弃婴、儿童所在地民政部门按照社会救助有关政策解决基本生活问题。

第二十条 进行社会安置的儿童福利机构安置对象在过渡期内出现以下情况的,经主管民政部门核准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民政部门负责安置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户籍问题由所在地民政部门商本辖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设立集体户口的方式统筹解决,剩余的安置补贴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一)意外致残或患重特大疾病,导致生活无法自理的,安置到社会福利院或其他提供照料安置服务的机构;

(二)存在自残或伤害他人行为,有轻生倾向或行为,经三级甲等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患有严重心理障碍或精神疾病的,安置到精神病院。


第三章 集中供养

第二十一条 孤儿成年后无生活自理能力和劳动能力,无法实现社会安置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捡拾弃婴、儿童所在地民政部门按照《钦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细则(试行)》将其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并负责安置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户籍问题由所在地民政部门商本辖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设立集体户口的方式统筹解决。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儿童福利机构在过渡期内应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安置对象使用安置补贴资金的监督,确保安置经费专款专用,专人专用,自觉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管。

第二十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协同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对儿童福利机构安置对象的安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落实情况,缓拨、停拨安置补贴资金,追缴已拨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钦州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安置申请表


附件

钦州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安置申请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姓名


性别


年龄


(贴大

一寸照片)

身份证号


学历


身体状况(疾病

诊断及残疾等级)


住址


联系方式


工作单位或就读学校


个人安置申请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儿童福利机构评估

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业务主管

部门审批

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