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6-05450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5年12月31日 |
| 标 题: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钦政办〔2025〕25号 | 发布日期:2026年01月0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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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钦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钦政办〔2025〕25号
中马钦州产业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20年11月20日印发的《钦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钦安委办〔2020〕47号)同时废止。
2025年12月31日
钦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钦州市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委员会
2.2 钦州市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3 相关成员单位职责
2.4 专家库
3 灾害救助准备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灾情信息报告
4.2 灾情报告流程
4.3 灾情信息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一级响应
5.2 二级响应
5.3 三级响应
5.4 四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联动
5.7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科技保障
7.8 宣传和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2 责任与奖惩
8.3 预案管理
8.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强市委对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决策部署,建立健全我市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广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钦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1)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时市级层面开展的灾害救助等工作。
(2)当与我市毗邻市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市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市内应急救助工作。
(3)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钦州市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委员会
钦州市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全应急委)负责统筹指导全市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市安全应急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2钦州市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钦州市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全应急委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安全应急委日常工作。负责与相关部门、县区(含中马钦州产业园区,下同)的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研判、督促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指导重特大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做好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推动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落地见效。
2.3 相关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市属主要媒体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报道,指导有关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
(2)市委统战部(市民宗委):负责做好行业系统管理服务对象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做好宗教活动场所救灾有关工作。
(3)市委社会工作部:负责支持和引导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4)团市委:负责支持和引导青年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5)市红十字会:负责开展人道救助;负责组织红十字专业救援队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各类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救援;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并分配接收捐赠款物,按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参与灾后重建及社区备灾工作;组织应急志愿者和动员群众参与现场救护。
(6)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抢险救援,统筹调派抢险救援队伍,紧急安排市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支持灾区救灾工作开展;负责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负责发布灾情信息和抢险救灾工作情况;积极争取上级支持,申请、分配、管理救助款物并监督使用;会同中马钦州产业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负责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组织协调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和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受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负责组织、指导和接收救灾捐赠。
(7)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救灾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提升救灾能力重点项目,按建设程序组织项目的前期审查审批工作;根据受灾情况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有关工作部署,积极组织申报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及相关专项资金,协调推进项目建设有关工作;牵头组织重特大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负责组织协调粮油应急储备和供应加工企业参加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指导监管电力应急保障等工作;配合市应急管理局做好救灾粮油等物资的调拨工作。
(8)市教育局:负责协调灾区政府做好受灾学校师生员工的转移安置工作,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负责统计报告全市教育部门受灾情况,指导做好学校灾后维修或重建工作。
(9)市科技局:负责提供科技方面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应急救灾工作;为灾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科技支撑。
(10)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监管的企业抢险救灾、停工停产、因灾毁损厂房等灾后恢复重建、复工复产等工作;负责统计报告全市工业受灾情况。
(11)市公安局:负责灾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工作;负责做好灾区交通疏导工作,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配合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加强对重点部位安全保卫,依法打击灾区违法犯罪行为,查处制造灾区谣言等引发的舆情违规违法人员。
(12)市民政局:负责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指导各县区将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13)市司法局:负责指导基层司法行政部门做好因灾涉法涉诉工作。
(14)市财政局:负责联合市应急管理等部门积极争取上级救灾资金支持;统筹安排救灾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负责救灾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
(15)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地质灾害调查与评估,提供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协助市发展改革委、受灾地政府等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
(16)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对灾区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并组织协调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
(17)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参与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指导灾区开展灾后房屋的安全鉴定、修复或重建等工作,及时报送本行业损失情况。
(18)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优先抢通灾民疏散、救灾物资、救灾人员运输受阻的所管辖公路水路基础设施;协调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公路、水路运输工具;及时统计报告全市公路交通因灾毁损情况。
(19)市水利局:负责组织编制重要江河和重要水工程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专业技术支撑;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及时统计上报全市水利基础设施因灾毁损情况。
(20)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种植业、畜牧业等农业受灾情况统计报告;及时分配自治区及市级农业救灾资金,指导灾区采取抢种补种、畜禽种苗补栏等灾后生产恢复措施;保障受灾期间农产品供应。
(21)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商业企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组织钦州市内跨县区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
(22)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负责指导支持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维修和恢复重建工作;做好游客安全引导工作;负责文物类旅游景点抢险救灾;负责游客紧急避险转移、被困人员救援、失踪人员搜救等工作;负责全市文化广电旅游行业受灾情况统计报告;负责协助建设旅游景点应急避难场所。
(23)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支持灾区做好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工作,适时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和心理援助。
(24)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受灾影响期间生活必需品、生活服务业、商业零售等行业领域的价格监督检查;负责救灾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及时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筹集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负责协调技术机构对救灾物资及捐赠物资的产品质量提供检验技术服务。
(25)市统计局:负责协助建立完善灾情统计制度,协助分析、评估、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26)市林业局:负责开展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监测预警工作;协助做好森林火灾扑救灭火工作;及时做好林业灾情统计工作;督促指导灾后森林生态修复工作。
(27)市国动办:负责提供人防工程作为应急避难避险场所;必要时利用人防防空警报系统配合发布避灾避险警报。
(28)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抢险和恢复受灾市区路面、桥梁、照明等市政设施工作,协助维护管理公园应急避难场所;组织对灾后有关市政基础设施进行安全评估、修复或重建工作,及时报送本部门管理设施损失情况。
(29)市海洋局:负责组织水上作业渔船回港避风、人员上岸避险;负责全市渔业受灾情况统计报告。
(30)市外事办:负责协助做好救灾涉外工作。
(31)钦州军分区:负责组织民兵参与减灾救灾工作;协助灾区公安机关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灾区人民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协助灾区人民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32)武警钦州支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灾;协助灾区公安机关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灾区人民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33)钦州海事局:负责发布水上航行通(警)告,提醒、指导运输船舶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避险工作;履行钦州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职责,组织、协调、指挥水上人命搜寻救助和船舶防污染应急行动。
(34)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35)钦州供电局:负责组织指挥所辖电力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电力供应。
(36)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预报和评估;做好重要时间节点气象保障服务。
(37)广西沿海公路发展中心:负责重点保障国道和主要省道干线及灾区进出口的公路通畅。
(38)市通管办:负责组织协调电信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与公用通信网的抢险抢修和恢复工作。
其他单位:按照职责和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2.4 专家库
市安全应急委设立专家库(专家从钦州市应急管理专家库中选取),对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技术咨询和建议,为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 灾害救助准备
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林业、海洋、气象等部门及时向市安全应急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市安全应急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市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市安全应急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县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县区安全应急委或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动态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各类应急避难场所开放准备,必要时提前开放。
(4)提前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向市安全应急委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告救灾准备工作情况。
(6)向社会发布预警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4 灾情信息报告与发布
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涉灾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和救助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4.1.1 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和管理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林业、海洋、气象、电力、通信管理、金融监管等相关涉灾部门应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配合做好自然灾害灾情、群众需救助等线索信息接报收集,并及时反馈至市应急管理局。
4.1.2 灾情信息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1.3 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及相关涉灾部门(行业)应按照“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
4.1.4 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辖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本级党委和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抄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4.1.5 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由县区安全应急委或应急管理部门针对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等,及时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要及时通报本级安全应急委有关成员单位。
4.2灾情报告流程
(1)灾情初报: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区安全应急委成员单位应在接到灾情信息半小时内汇总并报送县区应急管理局;县区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党委、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告。
对于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10人及以上死亡、失踪或者遇险被困的突发灾害事件,县区应急管理局接报后应第一时间向本级党委、人民政府以及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同时通过电话或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及时向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告。
(2)灾情续报:在灾情稳定前,市、县区应急管理局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干旱灾害除外)。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应立即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上报,同时向本级党委、人民政府报告。
(3)灾情核报:灾情稳定后,县区应急管理局在7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本级党委、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应在2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告。特别重大灾害调查核定,按《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要求执行。
(4)干旱灾害报告:对于干旱灾害,县区应急管理局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1次灾情;当发生重特大干旱灾害时,按每5日1次加密续报,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3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应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市、县区安全应急委或应急管理局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其中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5.1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2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 4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7500间或25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20万人以上;
(5)对已启动市级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一级响应的情形,市安全应急委办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一级应急响应;
(6)市委、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安全应急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的,向市安全应急委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市安全应急委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决定。必要时,市委、市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市委、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市委、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安全应急委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会商会。市安全应急委各成员单位、专家及有关受灾县区参加,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减灾救灾的决策部署,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派出工作组。市委、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市委、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根据灾情发展和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的批示指示,率有关部门或以市安全应急委名义派出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信息统计报送及救助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市安全应急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和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市安全应急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安全应急委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安全应急委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
(4)下拨救灾款物。根据受灾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迅速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并向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申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物资的支持,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救灾物资运输的组织协调,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向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申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支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申请基础设施应急恢复资金。
(5)投入救灾力量。市应急管理局协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赴灾区开展救援救灾工作,衔接军队有关单位参与应急救援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保护;市委社会工作部、团市委、市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6)安置受灾群众。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县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市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市外事办协助做好救灾涉外工作。
(7)恢复受灾地区秩序。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严惩趁火打劫和制造事端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保护,查处制造灾区谣言等引发舆情的违规违法人员;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市教育局指导做好灾后学校重建及秩序恢复工作。
(8)抢修基础设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指导灾后城乡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评估等工作;市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设施修复、水利工程调水、农村供水及农村应急供水保障等工作;市交通运输局指导灾区做好所管辖受灾损坏道路紧急抢修和灾后损坏道路维修工作;广西沿海公路发展中心负责重点保障国道和主要省道干线及灾区进出口的公路通畅;市发展改革委指导监管范围内的电力应急保障等工作;钦州供电局组织开展所辖电力设施的维护和毁损设施抢修恢复工作,及时恢复电力供应。
(9)提供技术支撑。市通管办组织协调电信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与公用通信网的抢险抢修和恢复工作;市自然资源局根据需要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地质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市生态环境局协调自然灾害引发的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和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和指导饮用水源地保护等工作;市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10)开展救灾捐赠。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会同市红十字会依法依规开展救灾募捐工作;市外事办协助做好救灾涉外工作。
(11)加强新闻宣传。市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县区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市安全应急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3)市安全应急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市安全应急委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告。
5.2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12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 2万人以上、4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300间或400户以上、7500间或2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5)对已启动市级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二级响应的情形,市安全应急委办公室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二级应急响应;
(6)市委、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安全应急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安全应急委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市安全应急委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决定,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
5.2.3 响应措施
市安全应急委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安全应急委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市安全应急委召开会商会,市安全应急委成员单位、专家及有关受灾县区参加,分析灾区形势,贯彻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指示精神,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根据灾情发展和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指示批示,以市安全应急委名义派出由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指导受灾县区开展自然灾害信息统计报送及救助工作。
(3)市安全应急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和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市安全应急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安全应急委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安全应急委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迅速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并向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申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物资的支持,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救灾物资运输的组织协调,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向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申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支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申请基础设施应急恢复资金。
(5)市应急管理局协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赴灾区开展救援救灾工作,衔接军队有关单位参与应急救援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保护,查处制造灾区谣言等引发舆情的违规违法人员;市委社会工作部、团市委、市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6)市卫生健康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市场监管局加强灾区商品质量监督。
(7)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会同市红十字会依法依规开展救灾募捐工作。
(8)市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县区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9)灾情稳定后,市安全应急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安全应急委。市安全应急委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及时报告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10)市安全应急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市安全应急委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上报。
5.3 三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7人以上、12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7500人以上、2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200户以上、1300间或4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6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5)对已启动市级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三级响应的情形,市安全应急委办公室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三级应急响应;
(6)市委、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安全应急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的,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市安全应急委办公室主任(市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决定,并向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市安全应急委办公室主任(市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安全应急委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市安全应急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县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市安全应急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告灾情,向市安全应急委成员单位通报灾情。
(4)根据受灾县区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并视情况向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申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支持;市应急管理局视情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和向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申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物资的支持,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市交通运输局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5)根据灾区请求,市应急管理局协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赴灾区开展救援救灾工作,衔接军队有关单位参与应急救援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6)市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县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市委社会工作部、团市委、市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受灾县区根据需要规范有序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8)灾情稳定后,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县区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市安全应急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四级响应
5.4.1 启动响应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7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 2000人以上、75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80间或80户以上、500间或2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3万人以上6万人以下;
(5)对已启动市级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四级响应的情形,市安全应急委办公室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四级应急响应;
(6)市委、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安全应急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的,市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市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报告。
5.4.3 响应措施
市安全应急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安全应急委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市安全应急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安全应急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市安全应急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做好灾情上报和通报工作。
(4)根据受灾县区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向自治区财政厅、应急管理厅申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支持;市应急管理局视情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和向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申请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的支持,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市交通运输局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5)根据灾区请求,市应急管理局协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赴灾区开展救援救灾工作,衔接军队有关单位参与应急救援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6)市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县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市安全应急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区域等特殊情况,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或灾害对受灾县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相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可酌情降低。
5.6响应联动
市级启动四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应及时向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告。县级启动四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应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市安全应急委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向相关县区通报,所涉及县区要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5.7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市安全应急委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受灾县区应急管理局要根据受灾基础台账,及时组织摸排核实,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6.1.2 对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市安全应急委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要督促指导受灾县区应急管理局开展过渡期救助各项工作。县区应急管理局要及时组织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和资金需求;县区财政局会同应急管理局,根据市县财政事权划分规定落实本级救助资金,并视情向上级申请救助资金。
6.1.3 未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受灾人员确需过渡期生活救助的,县区应急管理局要按照有关程序及时开展救助工作,县区财政部门会同应急管理局,根据市县财政事权划分规定落实本级救助资金。
6.1.4 根据县区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的资金申请以及需救助人员规模,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按相关政策规定下达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1.5 市安全应急委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县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视情通报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6.2 冬春救助
6.2.1 受灾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解决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市安全应急委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有关部署,加强督促指导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抓好落实。
6.2.2 市安全应急委办公室每年9月下旬组织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开展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会同市直相关部门及县区应急管理局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明确全市需救助人员规模。
6.2.3 受灾县区应急管理局应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群众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人员,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县区财政局根据需要积极筹措配套本级救助资金。
6.2.4 根据县区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的资金申请以及全市需救助人员规模,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按相关政策规定向上级申请冬春救助资金,并根据需要积极筹措配套本级救助资金。
6.2.5 县区应急管理局根据需要组织调拨发放衣被等物资,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地方申请视情调拨市级救灾物资予以支持。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1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受灾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提供资金支持,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6.3.2 恢复重建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灾害民生保险等相关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
6.3.3 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加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等,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无法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4 对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县区应急管理局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
6.3.5 根据辖区内确定的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数量,市、县区财政局会同本级应急管理局按相关政策规定向上级申请重建救助资金,并按要求配套本级补助资金。
6.3.6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市、县区应急管理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6.3.7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做好必要的综合治理。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和选址、制定优惠政策等工作,支持做好住房重建。
7 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应急救援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规定,安排灾害救助资金预算,并按照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督促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1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当地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演练、灾害信息员业务培训费和通讯补助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市、县区财政局每年综合考虑上级专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额度、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安排本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和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基本生活困难。
7.1.3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4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通过预备费保障救助受灾群众生活需要。
7.1.5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定期对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受理相关投诉和举报,相关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予以配合。
7.2物资保障
7.2.1 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规划和建设市、县区救灾物资储备库、镇(街道)物资储备点,完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健全市、县区、镇(街道)三级救灾物资储备网络。
7.2.2 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市、县区、镇(街道)三级人民政府应参照中央和自治区生活类救灾物资实物储备指导目录,结合本辖区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特大自然灾害需求,及时补充更新救灾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提升企业产能保障能力,优化救灾物资产能布局。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2.3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配备运输车辆装备,优化仓储运输衔接,提升救灾物资前沿投送能力。充分发挥各级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提高救灾物资装卸、流转效率。提升应急调运水平,与市场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强的物流企业建立战略合作,探索推进救灾物资集装单元化储运能力建设。
7.2.4 研究制定完善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和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络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通信管理部门协调电信企业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的畅通;必要时,协调电信运营企业播发重特大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和防灾救灾信息。
7.3.2 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县区应急管理局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做好灾情统计报送,确保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时准确掌握灾情。
7.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建设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市安全应急委有关成员单位应协调为基层配备灾害救助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市、县区党委(党工委)和人民政府(管委会)要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乡镇、村组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7.4.2 市、县区党委(党工委)和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结合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明确相关技术标准,统筹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指标等,并设置明显标志。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4.3 灾情发生后,市、县区党委(党工委)和人民政府(管委会)要视情及时启用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避免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医疗、防疫消杀、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红十字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林业、海洋、消防救援、气象、电力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受灾地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落实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市、县区、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委会(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社会动员保障
7.6.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6.2 完善非灾区支持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不断探索和完善自然灾害保险机制。
7.6.3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科技保障
7.7.1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消防救援、气象等方面专家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及时完善全国自然灾害风险和防治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2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3 建立健全全市应急广播体系,提供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信息的全面立体覆盖。加快本市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8宣传和培训
开展全市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防灾减灾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月”、“全国消防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各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浪、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责任与奖惩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预案管理
8.3.1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过程中,市应急管理局应结合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复盘、评估,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8.3.2 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3.3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市应急管理局加强对县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指导检查,督促地方动态完善预案。
8.3.4 市安全应急委办公室协调市安全应急委成员单位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5 本预案由市安全应急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