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2-554990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19年07月24日 |
| 标 题: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钦政办〔2019〕48号 | 发布日期:2019年08月0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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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政办〔2019〕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24日
钦州市医疗卫生领域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实施健康钦州战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48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有关要求,通过改革,形成权责清晰、依法规范、运转高效的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供给效率和水平。
二、主要内容
按照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要求,将我市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分别划分为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计划生育、能力建设四个方面。
(一)公共卫生方面
1. 重大公共卫生服务。明确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全国性的重大传染病防控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常规免疫及国家确定的群体性预防接种和重点人群应急接种所需疫苗和注射器购置,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包虫病防控,精神心理疾病综合管理,重大慢性病防控管理模式和适宜技术探索等内容。将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中的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划入能力建设方面。除上述项目之外的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统筹安排。
2.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明确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地方事权部分明确为自治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市和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健康教育、预防接种、重点人群健康管理等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以及从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项目中划入的妇幼卫生、老年健康服务、医养结合、卫生应急、孕前检查等内容,上述内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公共卫生服务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资金、使用主体等保持相对独立和稳定,按照相应的服务规范组织实施;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根据实际自主安排,资金不限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我市执行国家制定的基础标准,所需经费按以下比例承担:中央、自治区、市、区按8∶1∶0.4∶0.6比例承担,中央、自治区、县按8∶1∶1比例承担。
3. 地方公共卫生项目。明确为地方财政事权,由自治区、市与县区财政按下列规定承担支出责任。
(1)地方妇幼保健项目。明确为自治区与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和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地方妇幼保健项目为超出中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妇幼卫生项目之外的、地方开展的妇幼保健项目,包括地中海贫血基因诊断和产前诊断、农村孕产妇产前筛查和农村新生儿疾病筛查、新生儿听力筛查、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农村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免费筛查、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等项目,自治区财政按规定给予市、县区补助,不足部分由市、县区财政统筹安排。
(2)其他地方公共卫生项目。包括开展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所需的工作经费、干部医疗保健、公共卫生机构事业发展支出、应急建设补助、重大疾病预防及卫生监测、对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公共卫生项目的补助、计划生育工作补助等,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公共卫生服务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该项目按照开展相关工作机构的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自治区财政事权或市、县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自治区财政按规定给予市、县区补助。
(二)医疗保障方面
1.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明确为中央和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地方事权部分明确为自治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市和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我市执行国家制定的基础标准,所需经费按以下比例承担:中央、自治区、市、区按 8∶1∶0.4∶0.6比例承担,中央、自治区、县按 8∶1∶1比例承担。
2.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财政补助
(1)符合条件的城乡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财政补助,明确为自治区与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和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市、县区财政分担比例按相关文件执行。
(2)对未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财政补助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其个人缴费按规定的标准给予财政补助,明确为自治区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和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与县区均按8∶2比例承担;在脱贫攻坚期间,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个人缴费补助超出规定标准的部分,由县区财政统筹解决,自治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3)城乡困难群众(含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年满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财政补助,明确为自治区与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和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3. 医疗救助。医疗救助主要包括城乡医疗救助(分为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明确为中央和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地方事权部分明确为自治区与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和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市财政按规定给予补助。
(三)计划生育方面
1. 中央与地方共担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项目。包括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手术并发症),明确为中央和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地方事权部分明确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我市执行国家制定的基础标准,中央、自治区按 8∶2比例承担。
2. 地方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项目
(1)地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地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地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手术并发症)等自治区在国家基础标准之外的提标扩面奖励扶助,广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小额贷款贴息,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明确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明确为自治区、市、县区财政事权或自治区与市、县区财政共同财政事权,按规定由自治区财政或市、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包括以下项目:
一是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以前,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依法生育两个子女,自觉落实结扎措施的一次性奖励;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以前,依法生育一个男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或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一次性奖励,明确为自治区与市、县区财政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和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所需经费按以下比例承担:自治区、市、区按6∶2∶2比例承担,自治区、县按6∶4比例承担。
二是对农村独生子女未满18周岁,因意外伤残,经我市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补助;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妻,本人依法落实计划生育手术,因手术出现并发症,经我市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助。明确为自治区财政事权,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全额承担。
三是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妻,子女一个或两个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补助,所需资金由户籍所在地县区财政全额承担。
(3)广西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明确为自治区财政事权或市、县区财政事权,按规定由自治区或市、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一是城镇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和城镇财政拨款单位退休职工的补助资金由单位所属级次的财政各自承担;二是不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享受职工退休奖励待遇的,具有城镇居民户籍的居民所需补助资金,所需经费按以下比例承担:自治区、市、区按6∶2∶2比例承担,自治区、县按6∶4比例承担。
(4)钦州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50-54周岁)。对农村年满50周岁至54周岁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户和已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计划生育双女户的家庭,所需经费按以下比例承担:市、县区按6∶4比例承担。
(5)钦州市农村独生子女户和计划生育双女结扎户家庭奖励扶助。凡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计划生育双女结扎户的家庭的奖励扶助,由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县区财政分担比例按相关文件执行。
上述所列项目之外的原计划生育项目,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统筹安排。
(四)能力建设方面
1. 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对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自治区或市、县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自治区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明确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市、县区委托公共卫生、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任务的,由市、县区财政给予合理补助。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市、县区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明确为市、县区财政事权,由市、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县区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自治区财政事权任务的,由自治区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自治区财政按规定给予市、县区补助。自治区和市、县区财政按规定落实对社会力量办医的补助政策。
2. 卫生健康能力提升。主要包括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中央根据战略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的卫生健康能力提升项目明确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地方承担部分明确为自治区与市、县区财政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和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根据战略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的卫生健康能力提升项目明确为自治区与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和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财政按规定给予市、县区补助。市级自主实施的卫生健康能力提升项目明确为市、县区财政事权,由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财政按规定给予县区补助。县区自主实施的卫生健康能力提升项目明确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3. 卫生健康管理事务。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健康促进、基本药物和短缺药品监测、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监测、妇幼卫生监测等。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自治区财政事权或市、县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4. 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经办服务能力提升、信息化建设、医疗保障人才队伍建设等。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自治区财政事权或市、县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自治区财政按规定给予补助。
5. 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主要包括中医药临床优势培育、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挖掘、中医药“治未病”技术规范与推广等。明确为中央和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地方事权部分明确为自治区与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和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市财政按规定给予补助。
对于国家制定基础标准的事项,自治区和市、县区可以在确保国家基础标准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合理增加保障内容或提高保障标准。上述事项由自治区提出的,自治区与市、县区按规定分担所需支出;由市、县区提出的,市、县区财政自行承担所需支出。对于国家、自治区未统一制定基础标准的事项,市和县区根据中央统一要求,合理制定本地区具体保障标准。我市将根据本方案,加大对财力困难县区的转移支付力度,结合实际适当减免其分担资金。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上述改革涉及的市与县区支出基数划转。
三、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并结合中央、自治区改革部署和我市实际需要进行动态调整。自治区和我市此前出台文件规定的分担比例与本方案不一致且有具体执行期限的,按此前出台的文件执行至执行期限为止;自治区和我市此前出台文件规定的分担比例与本方案不一致且无具体执行期限的,按本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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