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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2-548610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成文日期:2018年11月16日
标  题: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加强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管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钦政办〔2018〕101号发布日期:2018年11月30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加强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管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8-11-30 16:00     来源: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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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钦州市加强烟花爆竹
禁燃限放管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钦政办〔2018〕10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加强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管控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6日


钦州市加强烟花爆竹禁燃限放

管控工作实施方案

为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推动全社会形成绿色生活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管控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8〕40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加强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管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燃放烟花爆竹是我国传统习俗,但烟花爆竹易燃易爆,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等环节稍有不慎,极易引发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节日期间集中燃放烟花爆竹极易造成空气严重污染。做好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管控工作,对提升我市安全生产监管和生态环境保护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广西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三年作战方案(2018-2020年)》要求,到2020年,我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细颗粒物(PM2.5)年平均浓度需达到自治区下达的控制目标;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比2015年下降13% (每年具体控制目标以自治区下达的控制目标为准)。我市2017年优良天数比率未完成自治区下达的控制任务,形势严峻。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管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更高的政治自觉、更强烈的责任担当、更扎实的工作作风、更有效的行动措施,切实强化烟花爆竹安全环保监管,全力以赴推动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管控工作有效开展。

二、工作目标

依法划定烟花爆竹禁放区、限放区,强化巡查执法,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全社会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的行动自觉。严格依法管控烟花爆竹燃放,做到管控有效、管控到位,彻底扭转禁放区、限放区内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宽松软的局面,确保节日期间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各项污染指标明显向好,全力杜绝因燃放烟花爆竹带来的安全事故。

三、重点工作

(一)划定禁放区、限放区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应结合本地区实际,在2018年11月30日前,明确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段,并向社会公布。禁放区、限放区内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下列地点及其周边应为禁放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除以上特殊区域外,原则上城市建成区以内区域应当划定为禁放区。

各县区禁放区的划定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确定。

禁放区禁止在任何时段燃放烟花爆竹。限放区内的燃放时段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确定。

重污染天气时段,禁放区、限放区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加大宣传力度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制定本辖区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宣传计划。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公布禁放区和限放区后,要及时组织宣传活动,倡导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的宣传作用,做好舆情引导,确保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宣传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入千家万户,提高社会各界及公众不燃放烟花爆竹的积极性、主动性、自觉性。各级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要率先垂范,做不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者、带动者、践行者。每年春节前一个月及春节期间,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要组织张挂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宣传标语,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媒体广泛宣传发动。

(三)严格依法管控

推动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管控立法工作,确保禁燃限放管控工作有法可依。公安、环保、安监、质监、工商等职能部门要加大巡查、处罚力度,及时制止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每年12月、春节当月,公安部门要牵头组织环保、安监、质监、工商等职能部门进行联合巡查,集中开展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充分发挥街道办、居委会的作用,按照网格化管理的要求,加强对街道、社区和人群密集场所的管理、巡查、监督工作。在重污染天气时段,要全面加强禁放区、限放区执法管控工作。

(四)加强市场整治监管

按照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逐步减少的原则,布设烟花爆竹经销点。禁止在禁放区内布设烟花爆竹经销点。禁止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

(五)严格运输监管

严格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审批,合理设置道路运输路线。充分发挥公安检查站和治安卡点作用,加强对运输车辆的稽查管控,严查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行为。

(六)强化生产管控

严格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审批,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烟花爆竹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促进安全发展的指导意见》(桂政办发〔2016〕129号)等精神,制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产业规划政策,引导企业积极配合烟花爆竹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政策的实施,鼓励现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有序退出本行业,逐步减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数量。严格管控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

(七)完善考核机制

将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文明城市创建目标管理范围。公安部门要严格审批和控制大型活动燃放烟花爆竹。要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各级各部门对所监管的行业、管辖的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屡禁不止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职责分工

(一)市有关部门(管委)职责

环保部门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会同气象部门负责污染天气预警预报,负责各县区环境空气质量分析评估,督促各地进行整改。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禁放执法管理,指导各地依法查处违法燃放、运输烟花爆竹行为,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市政管理部门会同住建、环保、公安、安监等部门负责市本级禁放区、限放区的划定工作并指导各地完成相应工作。

安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各地依法查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环节的违法行为。

质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并及时将抽查不合格产品和企业情况通报相关部门。

供销合作社负责本系统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严禁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所属企业做好整改落实。

教育部门负责对在校学生开展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的宣传教育工作。

宣传、工信、交通运输、工商、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的相关工作。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职责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是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和安全管控工作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本辖区的禁燃限放管控和安全工作,推动辖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产业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分解压实责任, 采取有力措施,依法依规做好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的监管工作。要着眼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和安全生产大局,做好统筹安排,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强化监督检查,确保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的各项管控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附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法律法规条款及解读

附件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法律法规条款及解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解读:法律赋予城市人民政府划定烟花爆竹禁燃区和禁燃时段的权力。在禁放区、禁放时段燃放烟花爆竹,属违法行为】

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解读:法律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采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权力。故在污染天气发生时,违反地方政府有关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属于违法行为】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解读:违反地方政府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解读: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区、禁止燃放区,以及限放禁放时间,烟花爆竹种类的权力】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解读:在禁放区、禁放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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