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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2-534822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成文日期:2017年09月14日
标  题: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钦政办〔2017〕118号发布日期:2017年09月20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7-09-20 00:00     来源: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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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改革
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钦政办〔2017〕1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4日

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

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0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45号)等文件精神,积极稳妥推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在国家和自治区出租汽车行业改革要求下,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工作部署,正确处理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按照“乘客为本、改革创新、统筹兼顾、依法规范、属地管理”的原则,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的引导作用,结合实际,促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成立钦州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出租汽车行业深化改革工作。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宣传(网信)、维稳、发改、工信、公安、财政、人社、住建、交通运输、商务、市政、工商、质监、信访、法制、物价、税务、总工会、人民银行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开展。办公室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协管副秘书长担任,副主任由市交通运输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成员从相关单位抽调。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改革出租汽车服务方式
  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县人民政府要创新出租汽车服务方式,研究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协调发展机制,促进巡游车和网约车公平竞争、融合发展,实现出租汽车服务多样化。鼓励巡游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提供预约服务,优先鼓励巡游车企业向网约车平台转型;将网约车纳入出租汽车管理范畴,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细则对网约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网约车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进行规范管理,禁止网约车提供巡游服务。
  (二)改革出租汽车运力投放方式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巡游车实行统筹发展,网约车由市场调节。根据城区特点、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和巡游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城区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状况和巡游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合理把握巡游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市场调节。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出租汽车动态监测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出租汽车相关数据,提高出租汽车市场透明度。
  (三)深化出租汽车经营权制度改革
  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期限制和无偿使用。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投入运营的车辆类型和报废周期等因素确定,与车辆报废更新的年限保持同步。已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或未明确具体经营期限的,各县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抓紧论证,确定经营期限、制定完成经营权有偿使用到无偿使用的过渡政策和方案。
  (四)理顺出租汽车价格形成机制
  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拉开巡游车与城市公共汽车的比价,引导公众选择公共交通出行。对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在确有必要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政府指导价。巡游车经营者、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通过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等不正当价格行为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充分考虑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定位、市场供求、运营成本、驾驶员收入水平、成品油价格水平、交通状况以及社会公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建立运价动态调整机制、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促进出租汽车回归合理定位。
  (五)规范发展网约车
  按照品质化、多样化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明确网约车车辆具体标准和运营要求,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参照对巡游车的要求,对网约车技术条件、安全维护、保险及网约车驾驶员资格、教育培训等方面进行规范管理。
  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加强对提供服务车辆和驾驶员的生产经营管理,不断提升乘车体验、提高服务水平。按照国家、自治区及我市相关规定和标准提供运营服务,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网约车平台公司要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
  (六)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和相关设施
  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文件要求,制定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同时建立和完善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配套措施、标准和实施细则,明确网约车准入与管理等改革的具体办法,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
  市相关职能部门、各县人民政府加快出租汽车综合服务站、专用候客泊位(停靠点)、加气站、充(换)电站等配套服务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火车站、汽车客运站、码头等大型交通枢纽应设置出租汽车专用停车候客区,商场、医院、学校等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应当划定出租汽车候客临时停车位,为出租汽车运营提供便利。要规划建设出租汽车驾驶员综合服务站,切实解决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停车、就餐、如厕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七)加强信息系统和信用体系建设
  引导巡游车提供预约运营服务,鼓励城市区域内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联合自建网调平台,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按照自治区的要求,积极配合推进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加快广西集成电路卡(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在出租汽车行业的推广应用,逐步实现自治区、市、县三级联网。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加强对车辆运营、服务质量等行业运行状况的检测采集和统计分析,实现行业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管。强化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把考核结果作为延续经营、市场准入和退出的主要依据,督促和指导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提升运营和服务的质量和水平。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加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各级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实施信用信息记录和信用等级评价,加强对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的客观记录,并加载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进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实现优胜劣汰。
  (八)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行为
  各级政府要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联合监督执法机制,组建多部门参与的常态化治理非法营运联合执法机构,按照依法行政、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严厉打击非法运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和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认真摸排本地区有组织性的非法营运团体,对其暴力抗法、欺行霸市等行为,由政府牵头,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配合,依法予以处理。对非法营运车辆违法张贴、悬挂营运标识的,由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依法处理。对已核实从事非法营运的个人,一律将其信息录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九)切实维护行业稳定
  各级政府是出租汽车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全面落实维稳主体责任,建立有关部门、工会、行业协会等多方联合的出租汽车管理沟通协调机制,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认真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化解工作,听取各方意见,畅通利益诉求渠道,积极疏导、回应诉求,凝聚改革共识,多渠道帮扶解决实际困难。对通过互联网恶意散布谣言、串联或组织罢运群访的,网络监管相关部门要管控追查、依法处理,及时处置有害信息。
  四、工作时间安排
  (一)宣传筹备阶段(2017年1月至9月)
  根据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做好改革前的宣传筹备工作,为推进改革营造良好氛围。
  (二)实施阶段(2017年10月至2020年11月)
  组织开展学习、调研,积极探索符合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发展模式,按照部门职责深化改革,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总结阶段(2020年12月)
  总结改革的经验做法,查找和改进不足,持续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县人民政府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本辖区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责任制,做好城市出租汽车的安全运营、服务质量提升、打非治违、治安管理等工作。各部门以及出租汽车行业协会要按职责明确责任,相互支持,形成工作合力。
  (二)强化工作落实
  要认真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和我市关于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各项任务,抓好任务分解,明确责任主体和完成时限。因地制宜、迎难而上,积极探索改革办法,解决重点、难点实际问题。
  (三)强化舆论宣传
  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多形式、多渠道主动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凝聚改革共识,引导各方预期,回应社会关切。同时,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广泛宣传行业新面貌、新风尚,积极弘扬出租汽车行业的先进人物和事迹,引导人民群众理解和支持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和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四)加强沟通
  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联系,及时协调解决日常工作中存在问题和困难。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推进深化改革工作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附件: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部门职责
附件
  
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部门职责
  
  
  一、宣传(网信)部门
  开展深化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宣传工作,通过报纸、电视和网络等渠道和方式做好政策解读宣传工作;加强舆论引导,全面掌握舆论动向,及时澄清不实信息,防止错误解读和负面炒作;做好舆情监测工作,及时跟踪了解和掌握网络舆情动态;配合公安、工信、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法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发布信息的监管。
  二、维稳部门
  指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研判改革实施中涉稳情报信息,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发改部门
  指导有关部门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的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工作。
  四、工信部门
  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网信等部门指导网约平台公司加强网络和系统安全防护,强化网络信息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处理网上有害信息。
  五、公安部门
  对网约车平台进行定级备案,督促开展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工作,对线上安全管理能力进行审核;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落实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用户实名验证以及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技术措施;对接上级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改造、升级机动车辆管理信息系统,依法对新增或变更使用性质的网约车进行登记、管理;辖区公安机关负责核查认定驾驶人是否符合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吸毒或饮酒后驾驶、暴力犯罪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等条件,并将审查认定结果汇总反馈给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加强网约车平台公司履行交通安全主体责任的监督管理,严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配合维稳、交通运输等部门严密防范、妥善处置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事件;配合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法处理非法营运行为;依法查处利用巡游车、网约车、网约车平台公司实施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六、财政部门
  根据自治区统一部署,落实支持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财政政策,加强和规范资金管理,确保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
  七、人社部门
  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企业劳动用工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巡游车企业和网约车平台公司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维护出租汽车行业从业人员的各项劳动保障权益。
  八、住建部门
  会同相关部门规划出租汽车综合服务站、停靠点、候客泊位等配套服务设施,并加强协作管理。
  九、交通运输部门
  负责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组织和协调工作;组织指导编制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网约车平台、车辆、驾驶员的许可工作,规范网约车运营服务及相关行业管理措施;会同公安、商务、工信等部门制定网约车准入具体标准和运营要求,以及网约车退出机制的具体规定;会同公安、市政、工商、网信等部门严厉打击非法运营行为;会同维稳、信访、公安、网信等部门做好出租汽车稳定工作。
  十、商务部门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督执行网约车报废标准的具体规定;加强对外商投资出租汽车准入管理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十一、市政部门
  配合有关部门建设出租汽车综合服务站、停靠点、候客泊位等配套服务设施,并加强协作管理。
  十二、工商部门
  依法履行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的工商登记和“双告知”职责;加强信用监督工作,做好出租汽车行业市场主体的年报公示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行业抽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维护市场秩序,做好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执法工作,依法查处侵害乘客合法权益的行为。
  十三、质监部门
  加强巡游车计价器的强制检定管理,摸清网约车计程计时方式,研究网约车计程计时监管模式。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落实网约车计程计时的法律责任,保证计量准确;加强计量监督,打击利用出租汽车计价器作弊的计量违法行为和网约车计程计时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四、信访部门
  接待到市委、市人民政府反映出租汽车行业信访问题的人员,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做好出租汽车行业信访问题处置工作。
  十五、法制部门
  根据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精神和现实需要,对政府指导、清理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及时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十六、物价部门
  合理制定出租汽车运价。综合考虑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居民承受能力、交通状况、服务质量和周边城市价格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出租汽车运价。网约车运价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按相关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对出租汽车价格行为进行监管,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十七、税务部门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出租汽车行业税收政策;依法督促本辖区网约车平台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发票并依法纳税;监督规范使用网约车发票;对网约车纳税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对税收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十八、工会组织
  协助人社会保障部门做好维护出租汽车行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工作,参与出租汽车企业、驾驶员、行业协会等有关方面关于出租汽车承包经营费等标准的协商工作。
  十九、人行钦州市中心支行
  对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为网约车平台公司线上支付服务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有关违法违规支付行为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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