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空间| 简体版| 繁体版 智能问答
支持IPv6
无障碍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 > 政府文件 > 钦政办
索  引 号:000014349/2022-534613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成文日期:2017年09月08日
标  题: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钦政办〔2017〕117号发布日期:2017年09月13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7-09-13 00:00     来源: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收藏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钦政办〔2017〕1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8日


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58号),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要求,推进我市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确保各级政府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着力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尊重市场,竞争优先。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在经济建设领域引领政府各项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实施。以促进和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为重点,深入推进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树立竞争意识,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二)立足全局,着眼长远。按照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要求,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摒弃影响公平竞争的观念和做法,消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在全市范围内自由流动。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增强市场创新动力,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
  (三)科学谋划,统筹推进。统筹考虑国家利益、区域发展、经济转型等多种需要,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坚持先增量后存量,在规范增量政策的同时,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做好整体规划,分阶段、分步骤稳妥推进,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我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四)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和保障机制,坚持自我审查与外部监督相结合,通过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三方评估等多种方式,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加强宣传和信息公开力度,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和效能。
  三、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主要内容
  (一)审查对象。我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提请人大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等(以下统称政策措施)相关文件,均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审查方式。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政策措施制度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必须组织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内容。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做出公平竞争审查报告,公开公平竞争审查结果。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政策制定机关的公平竞争自我审查由其具体业务部门负责,也可与合法性审查一并由其法制工作部门负责。
  (三)审查标准。各级各部门要从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 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例;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设置审批程序。
  2. 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 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减免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 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级各部门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四)例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 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 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 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社会公共利益的;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任务
  (一)严格审查增量
  按照桂政发〔2016〕58号文的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各级政策制定单位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审查对象、审查方式、审查标准要求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1. 按照“谁实施、谁提出清理意见”和“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市县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多部门联合制定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进行自我审查,编写公平竞争审查报告与文件一并送其他部门联合会签。未经公平竞争审查,不得出台。(责任单位:政策制定单位)
  2. 以市、县区人民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文件起草部门在文件起草过程中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编写公平竞争审查报告与文件一并提交本级政府审议。(责任单位:政策制定单位)
  (二)有序清理存量
  根据自治区工作部署和要求,市县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从2017年5月1日起,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组织梳理现行政策措施,对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做法,按程序予以废除或者调整,清理工作于2017年11月底前完成,并向社会公开清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政策制定单位)
  1. 政策制定单位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
  2. 政策制定单位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原则上设置6个月的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时间。
  3. 政策制定机关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五、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落实,研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建立钦州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发改委、市物价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督促指导各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不定期开展抽查,接受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举报办理,负责对外联系,组织宣传培训、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推动信息公开发布,及时总结成效经验,推进制度不断完善。(牵头单位:市物价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法制办等相关单位)
  (二)建立审查机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自我审查机制,明确责任机构和编制审查程序。审查责任机构可以由本部门内的具体业务机构各自负责,也可以由特定内设机构统一负责。审查程序根据出台政策内容,对照审查标准及审查方式开展。(责任单位:政策制定单位)
  (三)建立定期评估机制
  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后出台的政策文件,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应当就其是否存在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至少每2年开展1次集中评估。经评估,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文件,应依法废止或者修改完善。鼓励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如有必要,评估报告可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征求意见,评估流程、评估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政策制定机关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规定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规定,应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牵头单位:市物价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法制办;配合单位:政策制定单位)
  (四)开展业务培训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业务培训,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及培训内容等,对相关人员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知识培训,切实提高自我审查业务水平,加快培育一批知原则、懂业务的公平竞争审查人员。(牵头单位:市物价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法制办;责任单位:政策制定单位)
  六、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要求
  (一)稳步有序推进
  公平竞争审查按照“规范增量与清理存量相结合”的原则,对增量部分要严格审查,出台新政策时不得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内容。存量部分要针对情况,坚持分类处理,遵循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区分不同情况,把握节奏,有序进行清理。(责任单位:政策制定单位)
  (二)加强宣传引导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配合单位:市文新广电局,各政策制定单位)
  (三)加强执法监督
  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要依法调查核实,并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案件情况和处理情况要向社会公开。政策制定机关要及时纠正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商务局)
  (四)完善政府守信机制
  进一步加强政府信用体系建设,向社会作出的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约,要认真履行、严格兑现。不断健全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绩效评价体系,逐步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评制度。进一步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责任单位: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县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
  (五)强化监督和问责机制
  逐步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考评、督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文件,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政策制定部门(单位),依法作出处理。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行政监察机关。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的举报,有关部门应及时予以处理。(责任单位:市绩效办、市法制办)
  
  附件:钦州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附件
  
钦州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一)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推进全市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工作,指导各县区、各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研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二)贯彻落实自治区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细则和办法,严格执行审查标准,明确审查程序,落实审查工作要求,不断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三)加强各县区、各部门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面的信息沟通和相互协作,及时总结实施成效,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市发改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工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文新广电局、市卫计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监局、市国资委、市法制办,钦州检验检疫局、市地税局,人行钦州市中心支行、钦州银监分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联席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协管物价工作的副秘书长担任召集人,市发改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担任副召集人,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补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成员名单如下:
  召 集 人:潘定喜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副召集人:罗月欢 市物价局局长
        马相聪 市发改委副主任
        黄荣恒 市财政局副局长
        谢柱军 市商务局副局长
        黄 敏 市工商局副局长
  成  员:宋廷林 市工信委副主任
        符进春 市教育局副局长
        方农业 市科技局副局长
        周忠南 市民政局副局长
        符永东 市国土资源局总工程师
        王武坤 市环保局总工程师
        谢 青 市住建委副主任
        裴宇昌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陈燕海 市水利局副局长
        冯 阐 市农业局副局长
        宁 海 市文新广电局副局长
        陈 晓 市卫计委副主任
        廖丽军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曾春艳 市质监局副局长
        陆世球 市国资委副主任
        黄岩松 市法制办副主任
        陈业林 钦州检验检疫局局长
        蒋伟春 市地税局副局长
        黄齐东 人行钦州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区锡相 钦州银监分局副调研员
        方奕忠 市物价局副局长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联席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副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可以提出召开全体会议的建议。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可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邀请其他部门和专家参加会议。
  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会签后印发相关单位,并抄报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在联席会议召开前,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主持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相关事项。
  四、工作要求
  市物价局应当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等部门切实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形成高效运行的长效工作机制,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平稳有效实施。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文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