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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说明

    为保障您及时获取所需政府信息,提高效率,请仔细阅读以下关键提示:

    一、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公开钦州市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室制作、保存的政府信息。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负责公开本部门根据工作职能制作或获取的信息(钦州市人民政府机构职能)。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三点“一事一申请”原则,请您对所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分类归并,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按信息内容向相关行政机关分别提出申请。

    三、为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准确、具体,尽可能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等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四、凡涉及中共钦州市委员会办公室、钦州市人民政府联合发文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称政府信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不予受理,由市委办公室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执行。

    五、举报、投诉、咨询、信访、意见、建议不属于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范围的事项,本机关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理由。

    六、通过钦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栏目在线提出申请的,请申请人选择“我要申请”进入申请界面,选择“依申请公开-我要申请”,根据填写要求,填写好申请表,公民提交申请时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否则不予受理;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提交申请时须提交身份证明(如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等)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否则不予受理。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详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桂数函〔2021〕42号)。

    八、申请人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