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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市自然资罚〔2026〕1号
广西北投公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581981993L(1-1)
法定代表人:归翀 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云景路39号广西智慧交通研发中心大厦14、15、16楼
你公司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于2019年12月15日开工建设浦北石埇至钦州公路项目,2021年上半年建成通车。经实地勘测,该项目非法占地面积共2944967.00平方米,2021年已查处2795990.00平方米,目前仍有148977.00平方米土地(属于公路用地(尚未查处到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用地定界图、总体规划图、用地二级土地分类表、现场照片、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立项批准《关于浦北石埇至钦州公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桂发改交通〔2016〕887号)、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浦北石埇至钦州公路项目建设用地预审的批复》(桂国土资预审〔2016〕57号)及林业、环评、压矿等批文等证据证明。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试行)》(土地部分),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148977.00平方米土地。其中,退还给浦北县人民政府104386.98平方米,退还给钦南区人民政府44590.02平方米。
2.没收你公司在非法占用的148977.00平方米土地上建设的构筑物(公路)。
3.对你公司非法占用的148977.00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柒拾肆万四仟捌佰捌拾伍元整(744885.00元)。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钦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支行,账号:55401010010000802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公司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钦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钦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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