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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25年3月27日)

2025-03-27 08:00     来源:钦州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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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25327日)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行政相对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处罚事由

处罚内容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和时间

1

钦市自然资

〔2025〕1号

钦州市公安局 局

非法占 地

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

****

经查,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于2023年9月到2024年期间,在钦州市钦北区塘、板城、大寺、新贵台等5个乡镇建设基层派出所业务技术用房及配套设施项目,共计使用土地面积22865.71平方米(其中耕地面积5352.46平方米、农用地14820.49平方米、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2692.76平方米)。至今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该行为已构成非法占地的违法事实。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1.责令单位退还非法占用的22865.7平方米土地。
2.对单位非法占用的14820.49平方米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3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肆佰肆拾肆万陆仟壹佰肆拾柒元整(¥4446147.00元)。

3.对单位非法占用的2692.76平方米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贰拾万玖仟贰佰柒拾陆元整(¥269276.00元)。

4.单位非法占用的5352.46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6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叁佰贰拾壹万壹仟肆佰柒拾陆元整(¥3211476.00元)。

以上三项罚款合计人民币柒佰玖拾万陆仟捌佰玖拾(7926899.00元)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土地执法常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违法程度的规定

15日内将罚没款缴存到钦州市财政局

2025327

附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钦市自然资2025〕1号


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

我局于2025年3月6日对你单位非法占用土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于2023年9月到2024年期间,在钦州市钦北区青塘、板城、大寺、新棠和贵台5个乡镇建设基层派出所业务技术用房及配套设施项目,共计使用土地面积22865.71平方米(其中耕地面积5352.46平方米、农用地14820.49平方米、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2692.76平方米)。至今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该行为已构成非法占地的违法事实。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用地定界图、钦州市三区三线范围图土地利用现状面积汇总

2.现场照片;

3.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询问笔录;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钦北区发改局立项批准等

我局已于2025年3月17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土地执法常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违法程度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你单位退还非法占用的22865.7平方米土地。
    2.对你单位非法占用的14820.49平方米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3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肆佰肆拾肆万陆仟壹佰肆拾柒元整(¥4446147.00)。

3.对你单位非法占用的2692.76平方米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贰拾陆万玖仟贰佰柒拾陆元整(¥269276.00)

4.你单位非法占用的5352.46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6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叁佰贰拾壹万壹仟肆佰柒拾陆元整(¥3211476.00)

以上三项罚款合计人民币柒佰玖拾贰万陆仟捌佰玖拾玖元整(7926899.00元)

5.没收你单位在非法占用的22865.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构建筑物。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在15日内履行缴纳处罚款项的处罚决定,请在规定时间内到钦州市自然资源局616财务办公室领取缴款通知书,完成罚没款缴存手续。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亮、黄国

话:0777—2877715

址:钦州市永福西大街12号钦州市自然资源局607室

                        

                        钦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3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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