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的《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登记证明》遗失声明
因本行保管不善,将《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登记证明》预201407771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以上《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日 期:2026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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