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盛亨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声明
因本公司保管不善,将《不动产登记证明》桂(2020)钦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54103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以上《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钦州市盛亨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日 期:2026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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