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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24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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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身份证号码 |
处罚事由 |
处罚内容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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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钦市自然资监〔20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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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西 凯 谦 建 筑 劳 务 有 限 公 司 非 法 占 地 |
广西凯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罗 名 华 |
**** |
该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于2023年2月在钦州市钦北区平吉镇彭良村动工建设钦北区吉隆光伏发电项目的升压站。现已建好一栋2层生活区、一栋一层办公区,一栋一层值班室升压站等,升压站共使用土地面积4388.77平方米(合6.58亩),至今未办理有合法用地手续。该行为已构成非法占地的违法事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
1.责令该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4388.77平方米土地。 3.没收该公司在非法占用的4388.7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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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土地执法常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四违法程度第二项的规定。 |
15日内将罚没款缴存到钦州市财政局 |
2024年5月9日 |
附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钦市自然资监〔2024〕8号
广西凯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3月29日对你公司非法占用土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于2023年2月在钦州市钦北区平吉镇彭良村动工建设钦北区吉隆光伏发电项目的升压站。现已建好一栋2层生活区、一栋一层办公区,一栋一层值班室升压站等,升压站共使用土地面积4388.77平方米(合6.58亩),至今未办理有合法用地手续。该行为已构成非法占地的违法事实。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用地勘测定界图、钦州市三区三线范围图、土地利用现状面积汇总表;
2.现场照片;
3. 广西凯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询问笔录;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自治区投资项目备案证明等。
我局已于2024年5月7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听证告知,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土地执法常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四违法程度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你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4388.77平方米土地。
2.对你公司非法占用的4388.77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肆拾叁万捌仟捌佰柒拾柒元整(¥438877元)。
3.没收你公司在非法占用的4388.7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构建筑物。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当在15日内履行缴纳处罚款项的处罚决定,请在规定时间内到钦州市自然资源局616财务办公室领取缴款通知书,完成罚没款缴存手续。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亮、黄国洹
电 话:0777—2877715
地 址:钦州市永福西大街12号钦州市自然资源局607室
钦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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