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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身份证号码 |
处罚事由 |
处罚内容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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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钦市自然资监 〔2023〕18号 |
文山鸿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法占 地 |
文山鸿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宋 方 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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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于2023年9月在钦州市钦南区黄屋屯镇动工建设钦南康熙岭60MW风电项目,现已建好9个风机站和一个升压站等,实际使用土地面积3349.14平方米(合5.02亩),其中2栋生活楼和2栋办公楼占地面积1415平方米,至今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该行为已构成非法占地的违法事实。 |
1.责令该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3349.14平方米土地。 3.没收该公司在非法占用的3349.1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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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土地执法常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四违法程度第二项的规定。 |
15日内将罚没款缴存到钦州市财政局 |
2024年1月16日 |
附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钦市自然资监〔2023〕18号
文山鸿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11月23日对你公司非法占用土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于2023年9月在钦州市钦南区黄屋屯镇动工建设钦南康熙岭60MW风电项目,现已建好9个风机站和一个升压站等,实际使用土地面积3349.14平方米(合5.02亩),其中2栋生活楼和2栋办公楼占地面积1415平方米,至今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该行为已构成非法占地的违法事实。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用地定界图、钦州市三区三线范围图、土地利用现状面积汇总表;
2.现场照片;
3.文山鸿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询问笔录;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书、自治区发改委的核准批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22重点保障用地项目清单的通知等。
我局已于2024年1月12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听证告知,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土地执法常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四违法程度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你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3349.14平方米土地。
2.对你公司非法占用的3349.14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叁拾叁万肆仟玖佰壹拾肆元整(¥334914元)。
3.没收你公司在非法占用的3349.1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构建筑物。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当在15日内履行缴纳处罚款项的处罚决定,请在规定时间内到钦州市自然资源局616财务办公室领取缴款通知书,完成罚没款缴存手续。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亮、黄国洹
电 话:0777—2877715
地 址:钦州市永福西大街12号钦州市自然资源局607室
钦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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