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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450700MB17715522/2020-23542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钦州市医疗保障局成文日期:2020年12月18日
标  题:钦州市医疗保障局转发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
发文字号:钦医保发〔2020〕38号发布日期:2020年12月18日

钦州市医疗保障局转发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

2020-12-18 00:00     来源:钦州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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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组织人社局、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桂医保规〔2020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参保人员可以选择在本市、北海和防城港市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医保基金限额支付门诊统筹费。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每日不高于150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每日不高于100元、村卫生室(包含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站)每日不高于70元,由门诊医疗统筹分别报销65%、75%85%。门诊医疗统筹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300元(含一般诊疗费)。

二、参保人员在本市、北海和防城港市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按规定备案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市内标准享受报销待遇。

  三、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可以在本市、北海和防城港市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其他市外符合备案规定的可选择3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门诊定点。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桂医保规〔20205号)

 

 

                           钦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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