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5-271435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钦州市行政审批局 | 成文日期:2025年12月24日 |
| 标 题:钦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广西钦州市钦南区岭门风电场临时用地项目(变更)临时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 |
| 发文字号:钦审批涉农〔2025〕55号 |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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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钦州法电优能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10月19日同意你公司提出的广西钦州市钦南区岭门风电场(项目代码:2112-450000-04-01-719117)临时用地项目临时使用林地申请(钦审批涉农〔2023〕46号),准予该项目临时占用林地22.6671公顷;现因项目设计方案调整,需变更临时使用林地。经审查,你公司提交的临时使用林地变更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同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岭门风电场临时用地项目不再使用钦审批涉农〔2023〕46号批准使用的钦州市钦南区犀牛脚镇新坑村10林班,埠头村1、3林班,岭门村1、2、3、4、5林班范围内的10.3833公顷集体林地(其中:用材林林地10.3331公顷、其他林地0.0502公顷,Ⅲ级保护林地9.5725公顷、Ⅳ级保护林地0.8108公顷)。保留钦审批涉农〔2023〕46号批准使用的钦州市钦南区犀牛脚镇西坑村9、10林班,埠头村1、2、3、4林班,岭门村1、2、4、5林班范围内的12.2838公顷集体林地(其中:用材林林地12.1841公顷、其他林地0.0997公顷,Ⅲ级保护林地10.7444公顷、Ⅳ级保护林地1.5394公顷)。
二、你公司需采伐被临时占用林地上林木的,须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三、如建设项目因规划调整、重新选址等原因需要改变临时占用林地位置或面积的,须及时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
四、临时占用林地,须依法及时向林地的所有者和经营者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相关补偿费用未足额兑现的,不得开工建设;须依法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五、你公司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须进一步优化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恢复方案,占用期满后,你公司必须一年内恢复被临时占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及森林植被,并及时交还林地所有者或经营者。
六、你公司要严格落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风电场项目建设使用林地的通知》(林资发〔2019〕17号)、原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等6部门《关于加强和规范陆上风电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林发〔2016〕19号)的要求,认真做好生态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加强项目区域内野生保护动物的监测与保护;严禁超红线范围使用林地,要节约集约用林,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行为,严防森林火灾。请你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耕地占用税等相关手续。
七、你公司须自觉接受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许可事项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钦州市行政审批局
202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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