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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5-270302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钦州市行政审批局成文日期:2025年12月22日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同意浦北县三合明月养殖场(养鸡)项目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文字号:桂林审准资钦州〔2025〕42号发布日期:2025年12月2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同意浦北县三合明月养殖场(养鸡)项目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2025-12-24 14:47     来源:钦州市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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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北县三合明月养殖场:

你单位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的规定,决定同意你单位向本行政机关提出的使用林地行政许可申请,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浦北县三合明月养殖场(养鸡)项目(项目代码:2503-450722-04-01-294124)使用浦北县三合镇太安村委会1林班80.185.1小班范围内的0.0240公顷林地(其中:用材林林地0.0041公顷,其他林地0.0199公顷,均为级保护林地)。

二、你单位需要采伐被使用林地上的林木,要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三、建设项目因规划重新选址等原因需要改变使用林地位置或面积的,需及时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

四、你单位须依法及时向林地的所有者和承包经营者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相关费用未足额兑现的,不得开工建设;依法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五、你单位要加强施工管理,严禁超红线范围使用林地,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行为,严防森林火灾;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生态保护工作。请你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等手续。

六、你单位自觉接受自治区、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许可事项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七、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两年。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我局提出延期申请。逾期未申请延期的,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动失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202512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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