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5-180283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钦州市行政审批局 | 成文日期:2025年09月08日 |
| 标 题:钦州市行政审批局同意设置钦州市小董镇屠宰场搬迁项目入河排污口的决定书 | |
| 发文字号:钦审批涉农〔2025〕34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0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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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于2025年9月8日向我局提出了钦州市小董镇屠宰场搬迁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5号)的规定,同意钦州市小董镇屠宰场搬迁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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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排污口类型 |
工矿企业入河排污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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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排污口名称 |
钦州市钦北区钦州市国裕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排污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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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类型 |
新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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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基本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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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名称:钦州市国裕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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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环城南路南面、河东污水处理厂东面、东干渠西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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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91450702201130338P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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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及联系电话 |
姓名:林锋 联系电话:139******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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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类别 |
牲畜屠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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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排污口 设置地点 |
所在行政区域: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小董镇小董水电站坝址下游150m茅岭江左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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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入水体名称:茅岭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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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流域:西南诸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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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度:108.619152° 纬度:22.21336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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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排放方式 |
连续 |
入河方式 |
管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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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共用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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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排污口 截面信息 |
圆形截面:d=0.15m,S=0.018m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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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排污口污水排放量,入河排污口重点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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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种类 |
排放浓度(mg/L) |
全年 |
特殊时段 (__月至__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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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排放量 (万t/a) |
污染物排放量(t/a) |
污水日排放量(t/d) |
污染物日排放量(t/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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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排污口合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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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Dcr |
60 |
28.30 |
16.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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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D5 |
20 |
5.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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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 |
20 |
5.6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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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H3-N |
8 |
2.2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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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氮 |
20 |
5.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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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磷 |
1 |
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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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植物油 |
3 |
0.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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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要求: 根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以及HJ1386标准要求,你单位要规范建设入河排污口,按要求建设排污口标志牌等相关设施,并落实监测要求。入河排污口的名称、责任主体、编码、类型、管理单位、监督电话等信息以设置标识牌的方式在入河排污口、监测采样点予以公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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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以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你单位应结合实际,不断改进、优化事故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预案,提升管理水平,切实加强风险应急措施及风险源管控,做好外排污水监测,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 (一)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屠宰场内设置1座事故应急池(有效容积850m3),当发生事故时,事故废水送往应急池进行暂存,待故障排除后经污水处理系统处理达标后方可外排。 (二)停电时应立即切换至备用电源,如备用电源停电则停止设备运行,待供电恢复后立即恢复污水处理设施运行。 (三)当污染事故污染地下水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查明并切断污染源;探明地下水污染深度、范围和污染程度,合理布置截渗井,抽取被污染的地下水体并进行集中处理;当地下水中的特征污染物浓度满足地下水功能区划的标准后停止抽水,并进行土壤修复治理工作。 (四)严格落实应急监测与联动措施。1.与当地政府、下游人饮工程取水单位、小董电站、白石电站保持联动,发生风险事故时,立即通知上述单位。2.加强对事故区域监测,及时上报生态环境部门,并重点对下游人饮工程水源地保护区进行加密跟踪监测。3.下游水源保护区水质超标时应立即通知当地政府和下游取水单位,并协助当地政府开展应急供水和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工作。4.协调水利部门以及小董电站等单位开展水利调度,待污染事故解决后再调节恢复正常流量。 (五)根据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事故处理机构,落实各部门、各岗位、各操作人员的责任,并定期进行演练;一旦发生事故,及时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采取相应应急处理措施。聘请当地群众作为环保信息员,饮用水源或水生生物等出现异常情况的,即时报告排污单位、当地政府、环保部门,共同参与事故预警。 (六)你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应与当地政府、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有效地衔接和联动。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事故发生后,要立即报告,同时通报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七)你单位应急领导小组定期和不定期深入现场,检查预案落实情况,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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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一)加强日常管理。对污水处理设备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污水处理站正常运营和外排污水质稳定达标,杜绝和预防污水事故排放的发生。 (二)建设在线水质监测系统。按要求设置排口监测点位,安装自动监测设备,自动监测流量、pH值以及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等各项污染因子,确保污水达标排放;在线监测设备须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实施水质水量实时同步自动监测,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 (三)加强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工作,及时掌握水功能区的水环境状况,一旦发现水质超标,必须立即停止外排污水,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以便更好更快采取应急措施。 (四)做好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要求设置和制作排放口标志牌,满足监测和监管的需要;建立排污口基础资料档案和监督检查档案;排放口设置能满足采样要求的采样点,压力管道式排污应安装取样阀门;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扩大排污口。 (五)落实雨污分流水资源保护措施。屠宰场内排水采用雨污分流制,场区雨水由道路雨水口收集后,初期雨水汇入初期雨水池最终进入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排放;后期雨水经厂区雨水管道排出厂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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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在满足污水排放要求基础上,按照相关部门对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等问题的保护措施要求,加强入河排污口以及相关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 (二)你单位应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通道、口门以及附属设施等;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形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 (三)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决定书变更手续。 (四)入河排污口不再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自行拆除或者关闭入河排污口,并自拆除或者关闭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注销决定书或者登记表。 (五)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必须按季度、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排污口统计表,按规定项目如实填报报表,不得弄虚作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每年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对排污口组织年审。 | ||||||
钦州市行政审批局
2025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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