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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5-148788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钦州市行政审批局成文日期:2025年07月19日
标  题:钦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钦南那东风电场一期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文字号:钦审批投资〔2025〕34号发布日期:2025年07月21日

钦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钦南那东风电场一期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2025-07-21 11:22     来源:钦州市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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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能国华(钦州)新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钦南那东风电场一期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函》(国能国华钦州函〔202517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委托广西一站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钦南那东风电场一期项目(项目代码:2309-450000-04-01-147030)水土保持方案进行评审并出具了审查意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的规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总体意见

(一)项目位于钦州市钦南区那丽镇、那彭镇、丽光华侨农场境内。项目总挖方量62.26m3,填方量43.04m3,弃方量19.22m3;同意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47.57hm2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建设类项目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水土流失治理度达到98%,土壤流失控制比达到1.0,渣土防护率达到97%,表土保护率达到92%,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8%,林草覆盖率达到25%

(三)同意按风力发电场区、升压站区、道路建设区、架空线路区、弃土场、表土堆放场及施工生产生活区等7个分区布设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四)基本同意弃渣场选址,下阶段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开展弃渣场设计,复核堆渣容量,查明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弃渣场防护措施,确保弃渣场安全。

(五)同意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为1918.54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为523302.69元。

二、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向钦南区税务局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项目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项目开工时向钦州市水利局、钦南区水利局报备,自觉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三)严格落实方案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四)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项目开工前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向钦州市水利局、钦南区水利局提交水土保持监测报告。

(五)严格贯彻执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水土保持工程质量。

四、本项目的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建设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的,应重新修编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我局审批。需要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局审批。

五、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入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钦州市水利局报备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六、本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为3年。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钦州市水利局重新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如需重新办理行政许可的,报我局审批。

         钦州市行政审批局

                                2025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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