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6-57235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钦州市行政审批局 | 成文日期:2026年03月27日 |
| 标 题:关于优化钦州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和车辆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钦审批发〔2026〕7号 | 发布日期:2026年03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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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论述,持续推进“三升两去三消减”,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提质增效,优化政府审批流程,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均为普通货运,企业已合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所属车辆均已取得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的实际,现对企业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资质审验年限及证件有效期进行优化调整,与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期限对齐一致(最长不超过四年),方便企业一次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准对象及条件
在钦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的单位,应向市行政审批局办理企业和所属车辆的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资质核准,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具备法人资格,且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企业名下所属车辆均为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无需按照《条例》规定取得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企业所属运输车辆具有合法的车辆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条例》规定取得车辆道路运输证);
(三)企业所属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行驶及装卸记录、卫星定位等装置,保持正常使用,且符合钦州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技术标准;
(四)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二、核准方式
(一)企业运输资质:核准企业运输资质时,将企业运输资质证件期限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期限对齐一致;延续核准的,有效期不再以一年为限,按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期限一致进行核发(证件有效期截止日期与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致)。
(二)车辆运输资质:核准车辆运输资质时,每年进行一次车辆资质审核,合格后有效期延长一年,在原有车辆资质许可证件上加盖延期有效章,不再每年换发一次新证,换证时间与车辆道路运输证同步换发(证件有效期截止日期与车辆道路运输证一致)。
(三)车辆年度审验方法:除首次核准须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审核外,延期和换证原则上采用“跨域办+云勘验”(视频勘验)进行,不要求车辆驶回指定地点进行现场核验,但保留企业要求采取现场审核方式进行核验的途径。
三、其他事项
原2017年10月9日印发的《关于明确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活动企业核准相关事项的通知》同时废止。
钦州市行政审批局 钦州市城市管理局
钦州市交通运输局 钦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6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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