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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6-08900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钦州市行政审批局成文日期:2026年01月13日
标  题:企业名称争议行政裁决书
发文字号:钦审批企名争议决字〔2026〕第1号发布日期:2026年01月14日

企业名称争议行政裁决书

2026-01-14 15:08     来源:钦州市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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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中青建设集团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105129404

住所:青海省西宁市柴达木路2

法定代表人:单玉鑫,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马国良,所在单位:中青建设集团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青建设工程(广西)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1MA5PU6YF8X

住所:钦州市钦南区龙墩二巷66

法定代表人:李嘉霖,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2025117日,本局收到申请人《企业名称争议裁决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已依法予以受理,制发了《钦州市行政审批局企业名称争议受理通知书》(名称争议受字﹝2025﹞1号)和《钦州市行政审批局企业名称争议答辩通知书》(钦审批企名争议答字﹝2025﹞1号)。2025121日,被申请人向本局提交了《企业名称争议答辩状》及相关材料,并表示不同意调解。现该企业名称争议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或纠正被申请人企业名称

申请人称:中青建设集团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于20176月经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因注册地在青海省、行业特点为建设工程,故取中国青海简称+行业特点组合的中青建设作为企业字号,该字号系精心设计用于塑造品牌形象,申请人业务遍及十六省区,字号在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获广泛认可;申请人于202212月在广西数字一体化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西南宁)完成备案登记;被申请人于20241月注册,与申请人无隶属关系,但企业字号、行业特点和组织形式与申请人相同或近似,易在市场上造成混淆,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相关条款,故要求撤销或纠正被申请人企业名称。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企业名称中青建设工程(广西)有限公司经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核名、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行政审批局审批后合法取得,被申请人系合法市场经营主体,与申请人无隶属关系。

二、中青建设字号未被任何企业注册商标,亦未与申请人建立固定唯一的指代关系,中青”“建设均为通用词汇,组合后无特定含义,词义涵盖范围广,若未经商标注册即认定为特定企业专用字号,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垄断性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精神。

三、全国范围内有数十家建筑业企业已注册登记中青建设”“中青等字号并存续,且部分企业注册年份及知名度优于申请人,可见该类字号未被认定为特定企业专用字号,市场经营主体可自主择名,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撤销或纠正企业名称无合理依据。

经审理查明:

一、申请人企业名称为中青建设集团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登记机关为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被申请人企业名称为中青建设工程(广西)有限公司,登记机关为本局(钦州市行政审批局)。双方企业名称在组织形式上均为有限公司,在行业特点表述上均与建筑工程相关。

二、本局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三)项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名称申报指引(2025年版)〉的公告》(2025年第59号)“第五章近似名称比对”的研判标准“他人在先具有一定影响的名称,是指享有较高商业信誉和影响力,为相关公众所熟悉和知晓,显著区别于其他主体的标志性文字标识,包括但不限于知名企业、知名大学、知名医院、知名媒体等名称或者简称。如‘华为’、‘清华’、‘协和’等。”,对申请人名称的影响力进行了核查。经通过互联网公开渠道查询,未查询到申请人相关官方网站及所获企业荣誉等信息。申请人提交的工程项目合同等材料,不足以证明其企业名称(字号)在相关公众中已形成较高商业信誉和影响力,为相关公众所广泛熟悉和知晓,达到具有一定影响的名称的程度。亦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故意申报与他人在先具有一定影响的名称近似的企业名称的主观行为。

三、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关于字号相同禁止情形的适用前提是在同一企业登记机关。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企业登记机关分别为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钦州市行政审批局,不属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

四、根据被申请人答辩状的答辩内容及本局可核实的情况,在全国范围内建筑业中存在多家以中青中青建设作为字号组成部分的企业法人,且部分企业注册时间早于申请人,该事实进一步佐证了中青中青建设尚未与特定单一市场主体建立起稳固、唯一的对应关系。

五、申请人202212月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西南宁)的备案登记本质上是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行政性信息报备与入场资格确认程序,并非企业名称注册登记行为,不产生“中青”或“中青建设”字号在广西区域的排他性使用权。

本局认为,申请人提出的撤销或纠正被申请人企业名称的请求,缺乏充分事实依据,不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的情形。被申请人企业名称的核准与登记,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相关程序规定。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本局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中青建设集团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争议申请。

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钦州市行政审批局
2026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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