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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26日,市人民政府印发了《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自贸区钦州港片区下放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钦政规〔2022〕6号),明确《不予授权或委托自贸区钦州港片区实施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2022年版)》之外的市级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和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可以依法授权或委托自贸区钦州港片区实施。
根据《中共钦州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转发自治区党委编委关于调整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管理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钦编发〔2024〕1号)、《中共钦州市委员会办公室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市管开发区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方案〉的通知》(钦办发〔2024〕16号)等文件精神,由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钦州综合保税区、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沿边临港钦州产业园区(不含钦北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广西钦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开发管理。
为理顺关系,实现“同区同权”和“园区事园区办”,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拟将《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自贸区钦州港片区下放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钦政规〔2022〕6号)适用范围扩大至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管辖区域,即包括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钦州综合保税区、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沿边临港钦州产业园区(不含钦北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广西钦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后续因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管辖区域调整的,文件适用范围自动调整。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5年9月10日前将意见反馈至我局,邮箱:qzsg2558868@qinzhou.gov.cn。
未尽事宜,请与我局政务公开与政策法规科联系,联系电话:0777-2558868。
附件: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自贸区钦州港片区下放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钦政规〔2022〕6号)
钦州市行政审批局
2025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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