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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5-115398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钦州市行政审批局成文日期:2025年05月19日
标  题:钦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印发《钦州市行政备案事项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
发文字号:钦审批发〔2025〕17号发布日期:2025年05月28日

钦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印发《钦州市行政备案事项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

2025-05-28 15:56     来源:钦州市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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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钦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推进政务服务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2415号)、《自治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数字广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行政备案事项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桂政数办发〔20253)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推行行政备案规范管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行政备案事项清单(2025年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清单管理。各县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备案清单管理,本次公布的事项清单以事后备案为主,清单之内事项不能以提前报告、报备等理由限制备案人从事特定活动,清单外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确需进行实质性审查、开展事前备案的,从其规定;对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事前备案事项,要积极推动修法,逐步取消或调整为事后备案。
   二、规范实施行政备案。除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行政备案事项应当进驻本级政务服务中心,并纳入“桂通办”平台事项管理等系统管理。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应根据自治区有关部门统一编制本系统行政备案事项实施规范,推动行政备案运行标准化、规范化。各县区各部门不得随意增加行政备案事项办理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办事环节、收费等,防止权力运行越位、缺位、错位。

三、构建监管协同体系对清单内的事项,各县区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规定,逐项确定监管主体,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坚决杜绝“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以备案代监管”“不备案不监管”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要推动行政备案与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等数据共享、协同联动,完善监测预警体系,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风险。

四、做好清单有机衔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等钦州市行政审批局会同相关部门动态调整全市行政备案事项清单,确保清单时效性、准确性、权威性。各县区各部门权责清单、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等涉及行政备案事项的,应与行政备案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并做好衔接。

附件:钦州市行政备案事项清单(2025年版)

                           钦州市行政审批局

                           2025519

附件:钦州市行政备案事项清单(2025年版).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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