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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单位名称 | 反馈意见内容 | 采纳情况及理由 |
| 1 | 灵山县人民政府 | 无修改意见 | |
| 2 | 浦北县人民政府 | 无修改意见 | |
| 3 | 钦北区人民政府 | 无修改意见 | |
| 4 | 钦南区人民政府 | 无修改意见 | |
| 5 | 自贸区钦州港片区行政审批局 | 一、建议市交通部门将对于现有的已经获批的钦州市区、两县两区具有经营资质,符合验收标准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停车场信息发布出来,实行全市、全行业共享。 二、建议将钦州港片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准入工作作为全市规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准入工作全盘统筹考虑,包括停车场选址及建设、事中事后与钦州市各部门的协作与监管等。理由是:钦州市2018年以来发出经营许可证的危化企业数量钦州港片区占据一半以上,目前钦州港片区中国石油、中国石化、华谊集团、浙江恒逸集团,浙江桐昆集团等世界知名企业相继进驻并逐步建成投产,基本形成了以石化、装备制造等现代产业体系框架,危化货物运输量不断增加,为规范危化企业准入与监管,须与市各县区、各部门共同协同做好审批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工作。 |
未采纳意见1,部分采纳意见2。理由: 意见1与本通知无关联,已将该建议反馈市交通运输局。 意见2中停车场选址及建设在文件中已明确;事中事后协作与监管问题属行业管理工作,经与市交通运输局商议,由其研究并另行文规定。 |
| 6 | 工业与高新技术产业局 | 1、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停车场入口处应标明允许停放危运车辆的类别。 2、应增加租用公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停车场的有关要求说明。 3、目前钦州市危运公司存在车辆少、公司规模偏小的现象,大多数公司内部管理达不到正规化经营的要求,给后续管理带来诸多问题,建议提高准入车辆数量标准,或增加在规定时间里达到一定车辆数量的约束。如:将准入车辆数量标准由5台提升到15台以上,或1年内公司车辆数量必须达到15台以上。 |
已采纳意见1和意见2,未采纳意见3。理由: 意见1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和行业管理工作需求。在《通知》文稿的附件1中增加“应在停车场地入口处树立(张贴)停车场地基本信息标牌,基本信息标牌应以图示加文字注解的方式,……停放车辆所运输危险货物的图形和名称;”等内容。 意见2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在《通知》文稿附件1中明确相关内容。 意见3与交通运输部发布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不符,故不予采纳。 |
| 7 | 市生态环境局 | 无修改意见 | |
| 8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无修改意见 | |
| 9 | 市应急局 | 无修改意见 | |
| 10 | 市石化产业发展局 | 无修改意见 | |
| 11 | 市消防救援支队 | 建议删除第二点“(三)联合勘验审查停车场地”中,要求消防部门参与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停车场地建设完成后的部门联合勘验的相关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备案等权限应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消防救援机构对建设工程无审批权限,不应参与或变相参与相关审批工作。 | 已采纳。将《通知》文稿中联合勘验审查停车场地内容中“消防”修改为“自然资源”。 |
| 12 | 钦州供电局 | 1.附件1中的序号一“场地选址和建设要求”第(二)点的第3点:“不得位于1千伏以上架空电力线路跨越区域或1千伏以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修改为“不得位于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内;”。在“法规或行业标准要求”栏增加《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办法》(2011年11月3日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2.附件1中的序号五:“场地选址和建设要求”第(四)点的第4点:“停车场地上空不得被1千伏以上输电线路跨越,场地周界围墙与1千伏以上输电线路导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修改为“停车场地上空不得被电力线路跨越,场地周界围墙与电力线路距离须不低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10.2.1条的规定。” 3.附件1中序号五:“场地选址和建设要求”第(四)点的第5点:“停车场地与0.4千伏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至少应符合以下要求:(1)停车场地沿墙体走向有0.4千伏外电架空线路或同电压供用电架空线路时,墙体应与电力线路保持至少1米距离;(2)车辆进出场地通道被0.4千伏以下架空电力线跨越时,通道地面与线路之间至少距离6米;(3)被0.4千伏以下架空电力线跨越或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影响的区域,不得作为停车区域。”修改为“车辆进出场地通道与架空电力线路交叉或接近时,最小垂直距离和最小水平距离须符合《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61-2010)、《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50545-2010)公路和道路与架空电力线路交叉或接近的要求;”在“法规或行业标准要求”栏增加《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61-2010)、《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50545-2010)。 |
已采纳意见1,部分采纳意见2、意见3。理由: 意见1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和行业管理工作需求,在《通知》的附件1中修改“3.不得位于电力设施(包括……电力线路设施……保护区范围如下……拉线基础外缘10米)”等内容。 意见2和意见3部分内容只适用于可燃材料堆垛、可燃助燃气体液体储罐等特定区域,不适用于危运停车场地(危运停车场停放空车,场地开阔,可燃易燃气体不易聚集)。 具体修改内容:在《通知》的附件1中修改“停车场地上空不得被架空电力线路跨越,包括1千伏以上输电、配电线路或1千伏以下配电线路:……停车场地周界围墙与最近的架空电力线路边线的水平安全距离至少应符合以下要求:……车辆进出场地通道被架空电力线路跨越时,通道地面与电力线路之间至少距离6米。”等内容。在《通知》的附件1“法规或行业标准要求”中增加《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办法》和《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
| 社会公众 | 无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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