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失效)钦州市政务公开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17-12-29 00:00
来源:钦州市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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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钦州市政务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出台的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政府网站普查的通知》(国办发〔2015〕15号)、《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桂办发〔2016〕39号)、《钦州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钦办发〔2016〕50号)等文件精神,为认真抓好落实,促进我市政务公开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钦州市政务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二、如何体现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
一是根据政务公开工作的特性,首次书面明确政务公开工作应由各单位办公室(综合科、秘书科等)牵头负责。二是根据国办发〔2015〕15号,结合全国政府网站普查评分表的要求,明确了在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发布信息的具体标准及不出现栏目内容空白情况。三是要求安排专人负责读网,每天及时检查信息发布情况,杜绝出现严重错误等要求。四是考虑政务公开工作具有时效性的特点,要求各级各单位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人员要相对固定,无特殊原因(如负责人员辞职、调离单位),应满一年及以上才能调整(不负责政务公开工作)。五是对钦州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检查发现反馈的问题,明确了整改时限,书面通报的还要求被通报单位书面汇报整改情况。六是结合我市政务公开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首次提出建立发文登记本检查制度,各级政务公开负责机构,每季度对本级相关单位的发文登记本(纸质、电子版均可)进行检查,并定期通报。
三、各级各单位疑惑的重点
(一)第八条按时按要求发布信息
第一点主要指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务公开平台上有内容保障任务的单位。第三点的“工作动态”不局限于发布本单位新闻稿件,可转载发布上级相关新闻、行业动态、法律法规常识等信息;“部门文件”可以转发上级文件进行发布或转载工作职责相关文件。第七条的发布数量要求源于国办发〔2015〕15号附件2《全国政府网站普查评分表》。
(二)第十六条政务公开工作人员相对固定
政务公开工作具有时效性,相关信息要在规定时间内公开,频繁的更换工作人员不利于政务公开工作的开展,各单位在确定负责政务公开的工作人员时,应充分考虑到稳定性,并尽量安排办公室(综合科、秘书科等)的工作人员负责,如工作人员仍在本单位,不应进行更换,如确实属于特殊原因(负责人员辞职、调离单位)可向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书面说明。
四、对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规范
通过与年度绩效考评挂钩的方式,在年度绩效考评指标中制定具体指标,以管理办法为基础,日常检查和季度通报为依据,规范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形成制度化考核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