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0-31 00:00
来源:钦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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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本委机关政府信息发布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和《钦州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委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本委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本委办公室负责公开;本委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本委办公室负责公开。
二、本委机关联合多个行政机关形成的政府信息,由本委机关负责向公众发布。
三、本委机关要组织、协调有关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四、本委机关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要与相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
五、本委机关拟发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报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信息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
六、拟发布信息机关向政府信息所涉及的相关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文(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发布信息基本情况;
(二)拟发布信息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七、本委机关自收到征求意见文(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向拟发布政府信息机关书面函复意见。
拟发布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涉及第三方权益,被征求意见机关需再征求第三方意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八、被征求意见机关书面函复同意的,拟发布信息机关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发布信息。书面函复不同意的,拟发布信息机关应当立即指派专人与被征求意见机关进行协商解决;经协商被征求意见机关仍不同意的,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本委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九、本委机关应当组织该信息涉及单位、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该领域专家顾问共同研究协商,最终确定该信息是否可以公开发布,并以书面形式向相关涉及单位进行确认回复。
十、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