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委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加强互联网信息的发布管理,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08〕125号)等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保密审查,是指本委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保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 本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方便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本委机关负责对本系统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协调、指导和检查监督。
第五条 各科室网上公开的信息,必须经各分管领导审核,按照本委公文办理程序运转。涉及重大、敏感性内容的信息须经委主要领导审核批准,方可上网发布。
第六条 保密审查的范围为《条例》所规定的以任何方式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保密审查时,应确保所审查内容及载体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依据:
(一)中央国家机关和国家保密局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二)《保密法》第二、八条以及《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第十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一)已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并仍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
(二)虽已满保密期限,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政府信息;
(三)虽未标注国家秘密标志,但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五)其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六)本委机关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
第十一条 下列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一)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的政府信息;
(二)属于国家秘密并在保密期限内但已提前解密的政府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本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本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机构经办人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公开意见。
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征求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二)本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机构负责人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公开。
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征求政府信息制作或者获取单位保密组织机构的意见后,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对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确需公开的,应当先行解密或者对国家秘密内容采取删除、变更等方式进行非密技术处理。
第十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当在收到保密审查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不含“不明确事项”的确定期限)完成。如需延长保密审查期限的,应当征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意见,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