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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卫生计生委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试行)

2018-10-31 00:00     来源:钦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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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本委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钦州市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试行)》,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是指本委机关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采取有效方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原则

本委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完整、准确的原则。

三、公开范围

本委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委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本委机关应当依照《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

四、公开方式

(一)政府网站;

(二)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

(三)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以及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等;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

法律、法规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方式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公开主体

本委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本委办公室负责公开;本委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本委办公室负责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公开期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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