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当事人:钦州海湾护理院(普通合伙),主要经营场所:钦州市钦南区水东街道办事处五里桥社区老七里队就业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20836140071,执行事务合伙人:方奕康。
本机关于2025年1月6日对你护理院使用4名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灸法、穴位敷贴、中频、手指点穴等康复治疗的行为,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钦卫医罚〔2024〕15号),决定对你护理院作出罚款7.5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但你护理院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本机关依法于2025年9月25日作出《催告书》(钦卫医催〔2025〕1号)。请你护理院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将未缴纳的罚款7.5万元及加处罚款7.5万元缴至收款单位:钦州市财政局,账号:800812010100406789,开户银行名称:钦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政务服务中心分社。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护理院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五日内到钦州市钦北区小江三街33号钦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第二办公区法制与稽查科进行陈述和申辩。
因本机关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护理院公告送达《催告书》(钦卫医催〔2025〕1号),《催告书》(钦卫医催〔2025〕1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钦州市钦北区小江三街33号钦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第二办公区。联系电话:0777—2837682。
特此公告。
附件:催告书(钦卫医催〔2025〕1号)
钦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0月30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