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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行政机关(委托方):钦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胡颎 职务:主任
地址:钦州市钦北区永福西大街1号
受委托组织(受委托方):钦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钦州市卫生监督所)
法定代表人:熊理贤 职务:主任
地址:钦州市北环西路1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将法律法规授权由钦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使的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权委托给钦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钦州市卫生监督所)行使。现将委托行政执法事项明确如下:
一、委托执法范围
钦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委托执法权限
委托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等相关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委托方法定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检查权、行政处罚权及其他依法可委托的行政执法权力。
(一)行政执法检查权。按照卫生健康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对委托区域内的卫生健康管理行政相对人行使行政执法检查权。在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有权依法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必要时可依法采取抽样取证、抽样检测、先行登记保存等措施。
(二)行政处罚权。依法查处委托区域内的卫生健康违法违规案件。受委托方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有权依据卫生健康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负责实施行政处罚。
(三)其他权限。钦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卫生健康监督行政执法事项。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方责任
1.依法承担受委托方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所引起的行政法律责任。
2.对受委托方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日常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3.对受委托方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4.审查受委托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组织申办和管理行政执法证件。
5.支持、指导受委托方开展受委托行政执法业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为受委托方执法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与流程支持。
6.有权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及职责的调整,适时以书面形式对原委托执法事项范围做出改变或收回委托。
7.拥有对本行政执法委托书最终解释说明的权利。
(二)受委托方责任
1.在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依法、依规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方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仅限于委托事项范围内,并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得再将受托事项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
3.接受委托方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4.受委托方在行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权力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按规定着执法制服,并依据法定程序行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权力,以及依法制作、归档行政执法文书。
5.受委托方应当对其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和业务培训。
6.承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的行政执法行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为五年,自2025年1月20日起至2030年1月21日止。委托期间,因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的修订、修改或者废止,和上级行政机关部署安排需要变更、终止委托的,双方应及时变更、终止委托执法关系,并依法予以公开。
五、其他
1.本行政执法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并依法予以公开。
2.本行政执法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各执一份;另两份分别报中共钦州市委编办和钦州市司法局备案。
委托方:钦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胡熲
2025年1月20日
受托方:钦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钦州市卫生监督所)
法定代表人:熊理贤
202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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