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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钦州海湾护理院(普通合伙)(主要经营场所:钦州市钦南区水东街道办事处五里桥社区老七里队就业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20836140071,执行合伙人:方奕康)
你护理院于2024年5月20日至2024年8月18日使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及相关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的陆冬莹、黎紫珊、李想、吴秋林为患者开展灸法、穴位敷贴、中频、手指点穴等康复治疗,该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1月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钦卫医罚〔2024〕15号),决定对你护理院作出罚款7.5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没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收款单位:钦州市财政局,账号:800812010100406789,开户银行名称:钦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政务服务中心分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护理院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钦卫医罚〔2024〕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钦卫医罚〔2024〕15号)
联系地址:钦州市钦北区小江三街33号钦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钦州市卫生监督所)第二办公区
联系电话:0777—2837682
钦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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