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5-130979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钦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25年05月26日 |
| 标 题:钦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钦州市六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31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 |
| 发文字号:钦卫函〔2025〕32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5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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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进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产检补贴政策,缓解育龄妇女经济负担,助力钦州市人口高质量发展的建议》(第131号),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交由我单位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有关工作开展基本情况
(一)推动政策落实,拓展托育服务能力。近年来,我委积极履行职责,认真落实三孩生育政策,争取到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60万元用于钦州市钦北区稚梦婴幼学苑托育中心项目和自治区预算内投资资金50万元用于浦北县佰子林托育中心项目建设;2023年联合市财政局制定《钦州市托育服务激励工作评价方案(试行)》,争取到自治区专项债200万元,支持浦北县第五幼儿园公办托育服务机构项目建设,多措并举加快发展托幼机构建设,补齐生育养育短板。
(二)协同推进工作,积极争取资金支持。我委认真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参保女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实行限额结算,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的完整医疗过程为一个周期,周期内统筹基金按70%比例报销,不设起付线,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元,不列入职工医保普通门诊医疗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据市医保局统计,2024年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含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用报销9836人,生育医疗费用支出4205.93万元;生育津贴补助5173人,生育津贴支出8772.78万元。
由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国卫人口发〔2021〕24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桂发〔2022〕13号)等上级政策并未明确规定产检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或补贴,按现行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等政策,大部分民生工作主要的财政补助资金由中央、自治区通过转移支付方式下达给地方,地方财政按政策少量配套或不配套地方财政补助资金,近年来我市财政较为紧张,现阶段加大财政对我市优化促进生育等工作的支持力度,主要通过积极落实上级相关政策及争取上级资金方式予以支持。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我委积极争取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从政策及资金等多渠道支持钦州市人口高质量发展。鼓励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对在本机构建档的孕妇减免产检挂号费和部分常规产检项目的费用,减轻孕妇及其家庭的经济负担,提高产前检查覆盖率,为保障我市母婴健康、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钦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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