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5-28122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钦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25年01月23日 |
| 标 题:钦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对市六届人大六次会议钦北团人大代表分组审议建议的答复 | |
| 发文字号:钦卫函〔2025〕14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1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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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荣芳代表:
您在市六届人大六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下放残疾人认定权限到乡镇卫生院,缩短认定时间”的建议收悉。经我委认真组织研究,现答复如下:
残疾评定是残疾人证核发的前提条件和必要环节,事关广大残疾人的切身利益。残疾评定有一定的专业性和严谨性,需要遵循严格的国家标准,如《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GB/T26341-2010)。这要求评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以确保评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管理办法〉细则》的第四条:“全区残疾评定医院或专业机构(以下简称指定机构)由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自治区残联共同指定。从事残疾评定的医师应当具备有关规定条件,并经过专业培训。”
根据《自治区残联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中医药局关于规范残疾评定工作的通知》(桂残联字〔2025〕1号)要求,全区残疾评定机构原则上每2年调整一次,残疾评定机构设立原则符合条件的公立机构可申请。对确实需要新增的评定机构,先由县(市、区)残联联合卫生主管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机构为中医医院时需要,下同)依据《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实施手册》共同对评定机构的评定环境、评定工具、评定人员资质组织评估,评估符合要求的,报市残联、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共同审核确认,按程序联合上报自治区残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中医药局备案。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今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钦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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