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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目的
为提高我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水平,进一步规范我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依法、合理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起草了《钦州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二、起草背景
一直以来,我市卫生健康领域严格按照原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则(暂行)》(桂卫规〔2017〕6号,以下简称《实施规则》)开展行政处罚案件的自由裁量工作。《实施规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期限5年,现实施期限已到,为规范我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规定,参考柳州市的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及自治区卫生监督所编制的《常用卫生健康法律法规汇编(2022年版)》等,结合我市实际,我委牵头起草了《钦州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并两次征求了有执法权的市直单位以及各县(区)卫生健康局、直属各事业单位,本委机关各科室意见,同时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目前的《钦州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和附件《钦州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
三、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卫生健康部门执行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
四、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裁量权基准。”,赋予钦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本市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权限。
(二)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事实、证据等因素,依法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行政执法是卫生健康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能否正确、合法、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直接影响到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规章的有效实施,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切身利益。全面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合理限定行政处罚裁量幅度,既是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机关规范行政权力和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也是构建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的需要。
五、主要内容
(一)《钦州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共21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了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制定目的、概念、遵循原则、裁量阶次及裁量标准、法律冲突时的适用原则、实施情形、监督、考核、适用范围等方面内容。
(二)《钦州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主要内容包括24项违法种类、446条具体违法行为、卫生健康常用处罚依据、3种适用情形、裁量标准等。
1.《量化标准》的违法种类基本涵盖了卫生健康领域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我市卫生健康部门行政处罚权的种类,涵盖了医疗卫生、传染病防控、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公共场所、计划生育与母婴保健、学校卫生、饮用水及涉水产品等卫生健康执法八个领域。
2.《量化标准》的适用情形,是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分为从轻、一般、从重三档,少部分分为一般、从重两档,这类情形主要是法条表述行政法律责任时,设了两种罚种,例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一)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还有少部分不分裁量情形,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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