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4-246174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钦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成文日期:2024年09月14日 |
| 标 题:钦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协助办理市政协六届四次会议第2024067号提案的答复 | |
| 发文字号:钦退役军人函〔2024〕16号 | 发布日期:2024年10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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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党史研究室:
根据《钦州市政协六届四次会议第2024067号提案》和2024年5月21日协调会会议精神,现对提案涉及我局业务的内容作答复意见如下:
一、对第2点“筹备举行小董起义80周年座谈会,邀请健在的革命前辈和革命先烈后人代表开展红色教育讲座。”、第3点“开展慰问活动。对健在的革命前辈和革命先烈后人代表进行慰问,包括交通站、保垒户和起义后参加革命的同志及其后人代表。”的答复意见
采纳此两条建议。
我局将根据任务分工和协调会精神,积极配合提案主办单位、钦北区人民政府落实座谈会人员和被慰问人员名单搜集审核和相关人员联系工作,不断做好英烈事迹和精神的宣传弘扬。
二、对第6点第1小点“修缮小董镇大虫岭烈士纪念碑。”的答复意见
采纳此建议。
我局通过积极争取上级资金,先后对小董革命烈士纪念碑进行了3次提质改造。
下一步,我市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不断抓好英烈保护制度和各级保护管理责任的落实,明确责任,实施长效管护,着力推进烈士纪念设施提质改造,大力营造尊崇英烈浓厚氛围,充分发挥红色教育阵地缅怀先烈、激励后人的积极作用。
三、对第6点第4小点“规划建设小董起义烈士公园。将纪念碑及周边一带建设成小董起义烈士公园、小董起义纪念广场。”的答复意见
暂不采纳此建议。
根据《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6号)第十五条“新建、迁建、改扩建烈士纪念设施应当从严控制,未经批准不得建设。对于反映同一历史人物、同一历史事件,已建烈士纪念设施的,原则上不得重复建设。”规定,目前小董革命烈士纪念碑暂不符合新扩建要求,待以后条件成熟,我局将依据实际情况和需求,积极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请示汇报,不断改善优化烈士纪念设施整体面貌,切实提升设施品质,为社会各界缅怀和纪念烈士,开展红色教育活动提供优质场所。
钦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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