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450700008105405X/2021-15687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钦州市统计局 | 成文日期:2021年05月18日 |
| 标 题:钦州市统计局统关于印发《钦州市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钦统字〔2021〕29号 | 发布日期:2021年05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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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统计局,本局各责任科室(中心、支队):
经党组研究同意,现将《钦州市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钦州市统计局
2021年5月18日
钦州市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
抽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制度,依据《统计部门推广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钦州市统计局采用检查对象随机抽取、统计执法人员随机选定的“双随机”抽查方式(以下简称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对重大国情国力、重大国家统计调查、国家常规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
第三条 钦州市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由统计监督执法支队统一组织实施,有关专业科室(中心)配合。
第四条 钦州市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应当按照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严格依法组织实施。
第五条 钦州市统计局按照自治区统计局年度关于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工作部署,结合市本级监管部门工作要求,确定统计执法检查领域和范围。
钦州市统计局将统计执法检查领域和范围内所有调查项目的调查对象作为抽取执法检查对象的抽样框,按照事先确定的随机抽取方式,选取检查对象。
第六条 钦州市统计局应当制定年度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实施方案,明确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依据、检查内容及各专业重点检查指标、检查对象抽取方式、检查方式、检查结果运用等,报钦州市统计局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七条 钦州市组织实施的全国人口普查、全国经济普查、全国农业普查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钦州市组织实施的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全国投入产出调查、全国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资源清查等重大国家统计调查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钦州市的项目组织实施单位确定。
第八条 国家常规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为:
(一)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
(二)调查对象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
(三)调查对象依法建立并执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
(四)调查对象依法为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情况;
(五)调查对象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
(六)地方和部门执行遵守统计法情况;
(七)地方和部门履行法定统计职责情况;
(八)地方和部门执行国家统计政令和统计行政管理制度情况。
第三章 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九条 钦州市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以所有普查对象、调查对象为检查对象,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
第十条 钦州市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以钦州市统计执法骨干人才库为基础,每年根据国家执法检查证考试结果适时进行充实调整。
第四章 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第十一条 由钦州市组织实施的全国人口普查、全国经济普查、全国农业普查的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由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其他重大国家统计调查的随机抽查细则由组织实施单位制定。
第十二条 国家常规统计调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抽查。
(一)按照钦州市统计局党组的统一安排确定抽查对象;
(二)以县(区)为抽查对象的,在确定抽查的县(区),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调查对象;
(四)以调查对象为抽查对象的,根据工作需要,从基本单位名录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调查对象;
(五)对于只在市辖区开展的统计调查,直接在市辖区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调查对象;
(六)如果调查对象只在部分县(区)中,则所有样本地区都是抽查对象。
随机抽取应当使用随机软件,根据工作需要,分层次,对所有被抽查对象进行排序,在当地统计机构负责人的见证下进行。
第十三条 地方统计调查参照国家常规统计调查的钦州市抽查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 对抽取县、镇进行的“双随机”统计执法检查,当出现不可抗力情况,不便于执法检查的,经钦州市“双随机”执法检查组建议,报钦州市统计局领导批准后可另行抽取。
第十五条 统计执法人员按照下列程序随机抽取。
(一)由钦州市统计局统计监督执法支队提出执法检查组组长和成员人数报钦州市统计局领导审定。
(二)依据抽查方向从统计执法骨干人才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与检查地区和部门无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
(三)对符合要求的执法人员进行排序,然后按照随机原则抽取检查组成员。
第十六条 对每一专业分别以县(区)为抽查对象和调查对象为抽查对象的,2年内不再重复抽查。但抽查过且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可随时进行“回头看”。
第十七条 “双随机”抽查的现场检查,按照相关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钦州市统计局执法检查原则上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
对违法案件的立案查处和对违法举报线索的检查核实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工作需要,对存在数据异常、配合程度不高、有重大统计违法嫌疑的调查对象,钦州市统计局可直接进行执法检查。
第五章 抽查结果的公开和运用
第十九条 钦州市统计局依照有关要求和规定,以适当方式通报抽查结果。
第二十条 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有关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立案查处。
对企业的行政处罚结果,应在企业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示。对统计上严重失信的企业,应在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平台公示企业及其责任人有关信息。对于企业故意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情节严重的纳入部门联合惩戒之中。
对于地方、部门干预统计调查,统计造假作假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据党纪政纪规定给予处分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统计局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实施办法,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报钦州市统计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钦州市统计局各科室(中心)开展的数据质量检查工作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钦州市统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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